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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一年半内四次闪婚闪离,“结婚黄牛”被法院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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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黄牛”大家都有所耳闻

“结婚黄牛”你听说过吗?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建议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将一名谎称自己未婚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和一名18个月内与四位女性闪婚闪离的“结婚黄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案件背景

原告王某(女)与案外人李某(男)于2002年3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20年5月14日经福建省F市某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获得南京购房资格,谎称自己未婚,与被告丁某(男)于201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


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当日即以家庭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2017年10月14日,原告与案外人南京A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原告随后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至7天不等。被告自述,其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


由于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秦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的婚姻无效。


婚姻不是儿戏

将结婚作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

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

不仅违背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平秩序

还可能有更严重的后果!


实施哪些行为将被民政部门

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或者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将面临哪些后果?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予以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共计14项联合惩戒措施。



“假结婚”

可能有哪些法律风险?


夫妻是假,结婚是真。除了失信风险,“假结婚”还可能把共同债务背上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若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办理了婚前财产公证,是否能避免“假结婚”所带来的财产风险?实际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等,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自己的财产有被假结婚对象分走的风险。


“假结婚”还会引发继承风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假结婚”的一方去世,那么另一方便可依法享有继承权。


来源:秦淮法院、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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