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为南通市某小区业主,2020年8月23日,殷某将其汽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未规划车位的空地上,被五楼放空调外机的水泥板外边沿自然受损脱落的小水泥块砸到,导致汽车前部及前挡风玻璃受损。殷某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记载了事故情况。经相关机构鉴定,受损车辆损失为5500元。因为赔偿问题得不到解决,殷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对小区公共部位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物业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尽到了善意的管理义务才免除其责任。本案因建筑物公共部位脱落导致结果的发生,依法属于推定过错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对物业公共部位负有维修、养护、修缮、服务与管理的责任,具体表现在物业公司应定期对公共部位进行检修、排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需整修部位积极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及时维修等,以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殷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在停车时应当服从小区整体规划,统一依照小区规划的停车位进行停车。这不仅是维护小区整体秩序,也能尽量避免因乱停车而导致的安全隐患。殷某未依照小区整体规划停放车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适当减轻。综合原、被告各自过错的大小和过错与损害后果原因力的比例,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殷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