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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男子充当“结婚黄牛”,18个月内竟先后与4名女性闪婚闪离!背后目的令人气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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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2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婚姻大事

每个人都应当认真对待

可南京一名男子

却将结婚视为儿戏

短短18个月内

结婚4次又离婚4次

最短的婚姻只有2天

最长的婚姻7天

……



近日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依法建议南京市秦淮区民政局

将这名“结婚黄牛”

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据了解,这是自《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后,南京法院首次将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线索移送民政部门并建议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案件回顾

原告王女士起诉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11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无效。原来,王女士早在2002年3月就已经在外地与案外人李某登记结婚过了,直到2020年5月才在福建某法院的调解下离婚。


但王女士为了获得南京的购房资格令儿子能在南京顺利入学,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找到了南京本地人丁某并谎称自己未婚,与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又于2017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日即以家庭的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017年10月14日,王女士与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随后,王女士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法院发现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至7天不等。


被告自述,其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在庭审中,丁某还声称,“婚姻自由,自己结婚、离婚不违反法律”。


法院判决


由于王女士的行为构成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秦淮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0月11日至2017年10月13日期间的婚姻无效。


但是,王女士故意隐瞒已婚重大事实的行为以及被告丁某并无与他人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将结婚作为“帮助”他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和手段的行为,均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损害了购房等社会公平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家事团队法官房春娥介绍,“为对上述行为做出惩戒,我们在结案后,依法向民政部门提出建议对原告和被告都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名单,原、被告在受到这个处罚后,将有5年的惩戒期,在这个惩戒期内,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很多限制。”



法官说法

  • 实施哪些行为将被民政部门列入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或者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或者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等行为,将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哪些后果?


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予以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任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认证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共计14项联合惩戒措施。



婚姻是庄严的法律承诺

绝非儿戏!

一切不诚信的行为

一切通过“钻政策空子”

实现自身不当目的的行为

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切莫因为一时投机取巧

让自己的人生

背上信用的污点!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中国普法、新华社客户端、扬子晚报、秦淮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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