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士起诉到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和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11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无效。原来,王女士早在2002年3月就已经在外地与案外人李某登记结婚过了,直到2020年5月才在福建某法院的调解下离婚。
但王女士为了获得南京的购房资格令儿子能在南京顺利入学,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找到了南京本地人丁某并谎称自己未婚,与被告丁某于2017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后又于2017年10月13日登记离婚。二人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日即以家庭的名义向南京市房产局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017年10月14日,王女士与南京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现售合同,购买了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小区房屋。随后,王女士凭上述购房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向南京市江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并办理了上述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法院发现被告丁某在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曾先后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办理了结婚、离婚登记手续,四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至7天不等。
被告自述,其虽与包括原告在内的共计四位女性先后登记结婚,但并无共同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的目的,仅是将结婚登记作为帮助对方取得购房资格的方式,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以家庭名义,为上述四位女性向相关部门申请了购房证明,在取得购房证明后,遂办理离婚。在庭审中,丁某还声称,“婚姻自由,自己结婚、离婚不违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