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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老人将唯一住房赠与儿媳和孙子后,要被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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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0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儿子去世后,为了让孙子顺利上学
老人把房子无偿过户给儿媳
如今身患绝症,却要被扫地出门?

老王和老伴原是在长江上捕鱼的渔民,2010年出资在南通市区购买了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并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直到2021年,因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政策的实施,渔民逐步转型退捕上岸,老王夫妻俩与儿媳林某、孙子亮亮共同居住到该房屋内(老王的儿子已于2014年去世)。

为了能让亮亮在南通市区接受初中教育,老王想将唯一的房屋过户登记到孩子的名下。老夫妻俩在与林某商量后,于2018年将房屋过户登记在林某和亮亮两人名下。然而,随着老人与儿媳林某的矛盾日益加深,林某认为房子已登记在自己和儿子名下,老人不能再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不幸的是,老王在去年被查出身患晚期癌症。2021年11月,林某和亮亮一纸诉状将老王夫妻俩诉至法院,要求其搬出案涉房屋。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系无偿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两被告系案涉房屋原有产权人,且目前名下亦无其他住房。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林某系两被告的儿媳,系无偿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尽管两被告的儿子已经死亡,但两原告作为被告的儿媳、孙子,从两被告处无偿取得案涉房屋产权,应当对于两被告在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的现状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林某和亮亮要求老人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崇川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房屋过户时,法律并未直接对居住权作出相关规定。本案的审理,是从公平原则、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角度出发,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老年人将房产赠与他人,可在房产之上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居住权,从而更有利于解决老年人赡养、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房产问题,保障老有所居,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崇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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