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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女子无偿帮邻居接送孩子两年半,一次意外的跌伤,竟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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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女士无偿帮邻居

接送孩子上下学两年之久

当孩子从电动车上掉下摔伤后

邻居直接将她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

……



许多网友

看完了上面的视频后

对原告的行为表示不满



还有网友分享了

类似的亲身经历

并感到后怕






案情回顾





山东济南的张女士和牛某夫妇是邻居,双方关系特别好。由于牛某夫妇都在中学工作,而张女士是家庭主妇,两家人的孩子又都在一个幼儿园上学,所以张女士经常帮牛某夫妇接送孩子,事发前已接送了长达两年半的时间。



这天,张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去接孩子,自家孩子站在前面,牛某夫妇的孩子坐在后面。张女士行驶至某路口时,牛某夫妇的孩子突然从后座摔下去,张女士赶紧给牛某夫妇打电话,并将孩子送医治疗。


离开之前还给牛某夫妇放下2000元。没想到孩子出院不久后,牛某夫妇竟然向张女士索要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合计8557元,未果后就将张女士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山东省关于电动车载人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电动车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在市区道路上可以附载1名12周岁以下儿童,其他道路上不得载人。


具体到本案,张女士骑电动车载2名未满12周岁的孩子,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牛某夫妇明知道张女士骑电动车接送孩子,仍然将孩子交由张女士,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赔偿牛某夫妇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合计5989元,因张女士已经垫付2000元,需实际再支付3989元。


张女士对于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但是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为该案应该属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遂依法提起上诉。(注意:民事诉讼案由不同,适用法律也不同,责任划分自然就不同了。)



二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虽然是因受害人从机动车上掉下来引发的,但同时也是侵权人帮忙过程中产生的,应该认定为健康权纠纷。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第一、张女士帮助牛某夫妇接送孩子长达两年之久,从未收到过报酬,属于无偿帮忙;第二、张女士用电动车接送孩子上下学,牛某夫妇是明知的,且从未拒绝;第三、孩子受伤后,张女士迅速送医治疗,牛某夫妇并无证据证明张女士存在过错。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牛某夫妇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自己孩子受到的损失承担所有责任,张女士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张女士主动垫付2000元,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法院不予干涉。




从法律的角度

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

来分析本案件


情景演绎

(以下均为设计对白)





原告:法官,我和他是多年的邻居,我俩的孩子都在一个幼儿园上学,平时他顺便送我的孩子上下学,结果那天我孩子从他的电动车上摔下来,差点送了命!将心比心,我要点补偿有错吗?



被告:整整两年半的时间,都是我在接送你家的小孩,我也是看在邻居的份上,一分钱都没收你的,你现在却狮子大开口,要我八千块钱?



原告代理律师:审判长,我方当事人的孩子是因为放学期间搭乘被告的电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才导致受伤,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方当事人要求被告赔偿合情合理。



被告代理律师:我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首先,我方当事人在替原告送孩子的整个过程中,从未收取过任何报酬;其次,我方当事人在孩子受伤之后,非常积极地将其送医治疗,因此我方当事人属于法律意义上所规定的帮工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原告:一码归一码!我孩子从你的车上摔下,你就应该负责!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让两个未满12周岁的孩子坐到电动车的后座上,且未佩戴安全头盔,明显违反了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即使按照好意同乘角度来讲,被告也应当对孩子的安全起到照看及注意义务。



被告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提供劳务的无偿帮工人,如果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被帮工人有明确的拒绝行为,才不需要承担责任。而本案当中,我方当事人,在长达两年时间中,为原告接送孩子的期间,原告从未提出过任何拒绝的意思表示。因此,孩子摔伤所引发的一切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无须担责。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监护人,在应预料到电瓶车接送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将孩子交给对方接送,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对孩子的照顾已尽相应义务,无需担责!




对于此案,

你认为张女士是否应当

对孩子的受伤负责?

欢迎留言评论!


来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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