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晾晒的腊肠屡屡被盗
王老汉决定在腊肠中
掺入老鼠药
结果腊肠又一次被盗
但没想到的是
这次下药却给王老汉
带来了十年的牢狱之灾
……
自发布后
受到全网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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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评论中
有网友认为王老汉无罪
但也有一部分网友认为
王老汉是故意这样做的
还有一些网友脑洞大开
提出各自的应对之策
甚至还提出了别的可能性
……
每年一到腊月,河北的农村都有晾晒腊肠的习俗。王老汉家也不例外,一天,他灌了3挂腊肠,放在家中院子里进行晾晒,但到了第三天早上,王老汉晾晒的腊肠却不翼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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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王老汉只好又到集市上买来猪肉和大肠重新灌了三挂晾晒,没想到又被偷了个干净。王老汉非常生气,就重新灌了一挂腊肠,并将老鼠药掺到里面,之后,掺了毒药的腊肠果然又被人偷了去。
没过多久,村子里就传来一位村民的死讯,死前曾向其家属说明了毒腊肠的来源,死者家属拨打了报警电话,王老汉很快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在法院审理中,王老汉认为,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才不得已往腊肠里下毒,因此应认定其为正当防卫。
《刑法》规定,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王老汉还认为,即便其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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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认为王老汉下毒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极有可能会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因此王老汉的行为,应评价为以危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规定,以投毒、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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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老汉构成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老汉下毒的主观故意是想对偷腊肠之人实施报复,客观行为上,王老汉明知其下毒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却仍然下毒,即其对这个结果的发生是持追求和放任态度的。
根据《刑法》需要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因此法院认定王老汉构成故意杀人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本案王老汉有两个很重要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一是王老汉从一开始就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即系坦白,依法可从轻;二是被害人三次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便腊肠总价值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其多次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即代表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且其盗窃过程与本案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亦可对王老汉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王老汉因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王老汉本是受害人,如果在腊肠失窃时,能够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寻求合法途径的救济,或许结局不至于此。
原告:法官,我老公就是吃了被他涂了毒药的腊肠才死的,谁没事会在吃的腊肠里面下毒啊?他就是故意杀人!
被告:法官,我真冤啊!我家晒腊肠,晒一次就被偷一次,我以为是老鼠给咬走了,所以我就在那个腊肠上面涂了老鼠药,谁知道有人就偷了我家的腊肠来吃呢?这不能怪我嘛!
公诉人:好,本案腊肠存在多次被偷的情况,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我们理应认识到除了有动物偷走的可能,还会有被人偷走的可能,而被告人在腊肠上下毒,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健康带来伤害,却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的故意犯罪。
被告律师:第一,腊肠是被告人的合法私有财产,被告人有自主处分权;第二,被告人在自家院子晾晒腊肠,并没有在公共区域进行晾晒,不会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第三,被告人在腊肠上投放毒药,只是想毒死老鼠,根本没有想到有人会来偷腊肠,因此被告人仅是在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主观上根本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公诉人:被告人口口声声说下毒是为了毒死老鼠,却又无法证明下毒的目标是老鼠还是人?一般认知里,如果毒的是老鼠,那为何要用高成本,又花精力的腊肠作为下毒的诱饵呢?
被告律师:老鼠偷腊肠的现象十分常见,所以用腊肠做诱饵合情合理。被告人并没有邀请受害人食用有毒腊肠,不应当定罪。反观本案的小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具有重大过错。
公诉人:虽然受害人实施盗窃行为,是发生本次悲剧的重要原因,但罪不至死。被告人下毒,主观上就是想对偷腊肠的人实施报复。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定罪的原则,应当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