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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机械师”降薪当“擀面工”被迫离职 法院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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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3 1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20年以来,疫情成了人们生活中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新冠疫情给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工作生活带来一定冲击,相关法律纠纷问题随之而来。对于这种情况,崇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针对疫情防控中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崇川法院推出“‘疫’案说法”专栏,结合身边的真实案例为读者解读相关法律规定。


复工复产后

有些员工收到了企业的“调岗”通知

细推之后才发现

名为“调岗”  实为“辞退”

对于这种情况

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基本案情




罗某系某南通某大酒楼员工,岗位为保管员及机械维修工。2020年春节假期后,因疫情爆发,酒店通知全部员工暂缓返岗。

2020年5月,罗某听说部分员工已复工,自己却一直未接到返岗通知,便和另外两名员工一起,找到酒店负责人邹某,当面询问复工事宜。邹某称,酒店因为疫情好几个月未营业,一直在亏损,罗某原先的岗位已经不需要了,现在只有外卖口缺人,工资也只能按最低工资标准。罗某不同意该岗位及工资标准。邹某称,企业不是员工说了算,不送外卖就去擀面,会不会?罗某也不同意该方案,双方协商未成,便不欢而散。

后罗某未再上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仲裁委裁决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罗某不服,便诉至法院。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罗某与邹某的谈话录音,双方仅就岗位及工资进行了协商,单位并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罗某主张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罗某因大酒楼单方提出的调岗及降薪而未再到岗工作,属于被迫离职,构成“推定解雇”,酒店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后酒店不服上诉,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调岗、调薪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未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调岗权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且调岗前后工资待遇应当基本持平。


司法实践中,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调岗降薪引发的劳动争议时有发生,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往往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并在需要时利用此类条款随意变更劳动者岗位,降低劳动者薪酬。不可否认,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员工岗位和薪酬是其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该权利不能滥用。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合法地调岗调薪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1.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于调整岗位和薪酬的约定或规定;2.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单位单方面调岗和降薪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要求的合理性原则,造成劳动者离职的,则应当视为“推定解雇”,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管理为由借此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承担赔偿金。



来源:观音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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