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原被告是单位同事关系,却因为一起小事故对簿公堂,开庭时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休,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握手言和,一起满意地离开法庭。 原告赵某称,去年12月12日,她在公司门口正常行走时,遭到被告杨某所驾电瓶车轮胎的碾压,致右脚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造成了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4600余元。但是被告杨某称未碰撞到原告,原告是“碰瓷”,且因为此事几个月无法入眠。 经法庭审理查明,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这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赵某负次要责任。通过调取监控,由于案发时天色已晚,且周围有其他行人挡住了视线,不能清楚辨别被告是否碾压到原告。 该案件标的较小,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作出判决是轻而易举的事,但是法官从案结事了的目的出发,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原被告同意以1000元调解结案。离开时,原告邀请被告搭乘其车,并将她送至家里,两人重归于好。 法官说法: 对于法院来说,小案件判决容易,但是没能真正解开原被告双方的心结,并没有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而且也容易在执行中引起矛盾。特别是该案中,原被告还是同事关系,在不能真正化解矛盾的情况下,即使判决并执行了,也必然影响双方的相处。法官只要将心比心,一定能得到当事人的共鸣,在审理案件中不能一味追求案件审结,而是更加注重办结的质量和双方的满意度。 来源:城乡悦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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