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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谈谈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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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16:25 来自AppWap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肖像就是人的外表形象,过去没有监控,往往人的肖像权都不会被侵犯,人的形像都是通过照相,自觉自愿拍照自己的形象。现在科技发展了有了监控,有了手机“拍照”视频功能,普遍都知道那些地方有监控,如果要获得可用“证据”,把当事人的行为,如公安、城管等执法单位执法人执法时,必须打开执法仪。某些人对肖像产生误区,不管什么场合都用手机对准人拍照,这是对人肖像权的侵犯,特别明知有监控的区域,还对人进行拍照,这是严重侵犯人的肖像权利,当事人有权制止侵犯,有权将所拍照人的肖像视频删除,一切有监控为主。证据获得,个人所拍个人视频不能作为证据,执法部门特别是基层执法者,根本不知法律基本常识。国家明确规定有监控区域,监控才能作为证据,无监控区域,特别二人区域,往往拍照个人视频有选择拍照,拍个人视频要告知对方,不能偷拍明拍,“偷拍明拍”是对个人肖像的侵犯,如果违法现场拍人违法,必须有人证明方能作为证据。这是学习体会,具体民法典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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