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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涉及微信账号交易不正当竞争案——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猎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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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3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编者按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猎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系微信软件及服务的经营者,其制定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明确要求,用户不得转让微信账号,不得诱导或欺骗他人为自己辅助注册、辅助解封,也不得恶意为他人辅助注册、辅助解封(提交虚假资料、虚构好友关系等)。

被告猎宝公司在其网站“猎宝七八网www.7881.com”中设有“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等交易专区。通过实施前述行为,猎宝公司既可以从中收取大量买卖费用和交易佣金,直接获利,又可以借此获取用户流量,间接获利,严重影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营,破坏了微信平台的健康生态,使数以亿计的微信用户面临更多潜在的风险和负面使用体验,不仅损害原告利益,还损害了众多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为了维护微信平台的运营秩序和健康生态、维护原告自身以及众多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系国内首例有关微信账号交易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同时,本案亦具有法律适用研究价值。互联网行业侵权通常适用“互联网专条”,而本案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行为系提供相关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并未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微信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因此,本案最终适用反法第二条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本案判决还厘清了互联网行业的行为边界,促进了行业健康发展。

刊登该案例,供研究参考。



裁判要旨



经营者未经许可为微信账号及其辅助注册、解封等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违反了微信账号不得转让或售卖以及注册、解封的相应规范,增加了管理成本、使用风险,危害信息安全,降低用户对“微信”产品服务的评价,对微信平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腾讯公司及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信息



 一审:南京中院(2020)苏01民初272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科技公司)是微信软件及服务的经营者。微信支持发送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还提供“朋友圈、微信支付、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功能,将实时通信与社交资讯、生活服务相结合。自2011年推出以来,微信已发展成为全国拥有最大用户群体的通信社交平台,截至2020年3月,微信及WeChat合并月活跃用户数量已达12亿。微信已成为一个功能丰富且不断优化的网络生态系统。
由于微信的开放性和丰富性,少数恶意用户利用微信账号发布虚假广告、垃圾营销信息、低俗违法信息等,实施网络欺诈、违法交易等恶意行为。为此,原告对恶意用户的微信账号采取限制使用(临时封号)、永久封号等处理措施。恶意用户为隐藏身份或规避监管,需要取得大量微信账号,因此恶意注册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账号的灰色产业链逐渐形成;恶意用户还需要频繁地大量解封被限制使用的微信账号,因此恶意辅助解封的行为也持续发生。原告制定的《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明确要求,用户不得转让微信账号,不得诱导或欺骗他人为自己辅助注册、辅助解封,也不得恶意为他人辅助注册、辅助解封(提交虚假资料、虚构好友关系等)。
被告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猎宝公司)是“猎宝七八网www.7881.com”网站的经营者。该网站设有“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等交易专区。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微信平台的正常运营,破坏微信平台的健康生态,使数以亿计的微信用户面临更多潜在的风险和负面使用体验,不仅损害原告利益,还损害了众多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为了维护微信平台的运营秩序和健康生态、维护原告自身以及众多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为微信账号买卖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并不得继续组织、参与微信账号买卖,停止为“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的交易行为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
2.在其官方网站首页(www.7881.com)显著位置发布消除影响的公开声明;
3.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等。


法院认为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


01

猎宝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猎宝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即分别为微信账号、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的交易行为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对两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
首先,猎宝公司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两原告系“腾讯微信软件”登记的著作权人、“微信”产品的共同运营方,共同对“微信”产品享有运营及维权权利,猎宝公司在其开办和经营的“猎宝七八网”网站中为微信账号、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的交易行为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与两原告具有竞争关系。
其次,猎宝公司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两原告提交的《微信账号个人使用规范》《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初始申请注册人仅获得使用权,使用权也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其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同时对恶意注册、使用和解封异常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猎宝公司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明知“微信”产品系他人开发运营,其从事与“微信”产品相关的业务,应当通过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来获得竞争优势,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包括为微信账号、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的交易行为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违反了“微信”产品运营方设立的微信账号不得转让或售卖以及注册、解封的相应规范。
同时,两原告提交的《微博服务使用协议》《百度用户协议》《网易邮箱账号服务条款》等相关文件,证明用户账号不得转让以及平台服务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等是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惯例。平台服务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设立相应的规范或协议对其运营的平台进行相应的管理,既是其承担的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也是对平台用户合法权益的保障,猎宝公司利用他人的“微信”产品进行商业模式的创新或是满足客户的需求,亦不应当违背互联网行业的商业惯例。猎宝公司为微信账号、微信辅助注册、微信辅助解封的交易行为提供信息发布场所和交易服务,对互联网行业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引导消费者通过违反微信使用规范的方式获得微信账号或微信账号的注册、解封,扰乱了互联网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再次,猎宝公司所实施的行为,损害了两原告和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其一,对两原告而言,猎宝公司的行为破坏了两原告对其运营的“微信”产品的管理规则,微信账号交易导致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微信辅助注册和微信辅助解封导致非正常注册和非正常解封,会对微信平台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增加管理成本,对于用户恶意注册、解封异常的情形,两原告提交的《微信账号个人使用规范》中均有明确的规制,猎宝公司的行为会降低微信用户对两原告提供的“微信”产品服务的评价,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其二,对微信用户而言,猎宝公司的行为会对用户接受微信产品服务的体验产生影响,且微信平台用户众多,微信的使用已经涵盖了通讯、消费、娱乐等社会生活的多方面,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微信账号非正常注册和解封会增加使用风险、危害信息安全,损害了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02

猎宝公司民事责任的承担


关于停止侵权,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截至2021年3月2日猎宝公司已停止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令猎宝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

关于消除影响,猎宝公司的行为对两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猎宝公司赔偿两原告损失:

1.两原告运营的“微信”产品知名度极高,影响力巨大。

2.被告网站微信账号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获利情况。

3.被告网站的经营时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期间。

4.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节及损害后果。

5.被告猎宝公司的主观过错。

6.原告为制止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审判决:猎宝公司赔偿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9万元,共计109万元,在其“猎宝七八网”网站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来源: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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