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社交平台网络主播,拥有200万粉丝,王某是李某在该社交平台上的粉丝之一,观看直播时经常给李某刷礼物,金额多达1万多元。
通过该社交平台,王某与李某相识,两人互加微信好友,线下见面三次。2020年5月李某在朋友圈发急需用钱的信息,王某主动联系李某询问需要多少钱,李某答复说需要5万元,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汇款5万元,一周后李某联系王某,以急用钱为由再次向王某借款25万,并约定每月支付利息,王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25万给李某。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李某催要还款,李某未归还,王某遂诉至法院。李某辩称,自己与王某只是主播与粉丝互动,双方关系没有熟悉到可以借款的程度,自己没有主动向王某借款,都是王某主动转账给自己,此转账是打赏而非借款,若是借款,应当有借条或协议,有具体用途等约定,但王某没有相关证据,王某提供的两人间的聊天记录不完整,是掐头去尾有选择性的截图。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其他证据也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虽未能提供借条、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但原告先后向被告转账30万,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对原告也有还款行为,原告举证的双方间的聊天内容,载明了借款、一年一转、利息月结等有关民间借贷的内容,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秦淮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民间借贷案件中,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当对借贷合意、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主要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其他证据有时也能够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本案中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原告凭借转账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借款事实主张的,在此种情况下,被告所持的抗辩内容,实际上形成了一个新的主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原告所主张的借款关系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对于其所主张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等事实应负相应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被告主张该转账系基于主播打赏、赠与等其他法律关系收取款项的,被告应当对其提出的法律关系提供证据证明,并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否则在原被告之间即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同时,网络平台服务协议规定,平台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分享、传送与获取服务,用户为自己账户下一切行为负责,平台之外私下接触的行为产生的风险,应由用户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的转账行为发生在平台之外,并不构成直播过程中的打赏行为。
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对其主张转账系打赏、赠与,法院不予采信。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