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老太在小区内边走边向居民售卖玉米。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路过的居民将她扶起坐在马路边上休息,没过几分钟,王老太晕倒了。保安老叶正好路过,他挤进围观的人群看到王老太口吐白沫,立即拨打了120,并陪同前往医院。
王老太年过七旬,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在住院治疗的10天过程中,王老太一直处于持续昏迷状态,经家属一致同意后王老太出院,并于出院当日死亡。
事后,王老太的家属将保安老叶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9万余元。王老太的家属认为,王老太在卖菜时遭到保安追赶,后双方发生争执,导致王老太摔倒昏迷。救护车到场后,在场群众要求保安陪同去医院,也间接说明了在场群众认为保安老叶与老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被告保安和物业公司辩称,发现老太晕倒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是做好人好事;老太患有严重高血压,突发脑溢血是自身疾病导致;保安阻止老太在小区内卖菜,是履行管理职责,不存在原告所称的追赶情形。
据了解,王老太是事发小区的住户,平时经常会在小区里售卖一些蔬菜,用于补贴家用。小区里设摊的人多了,自然对道路通畅和环境整洁造成影响,因此小区保安看到了都会制止,可“王老太们”常常换个位置又开始售卖。
审理中,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调取了事发小区的监控视频。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王老太晕倒前半小时均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售卖玉米,并未遇到被告保安,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此外,根据王老太住院病历资料和当事人陈述显示,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是自身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综上,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和保安负有对小区的管理职责,禁止小区内随意设摊属于正常履职行为,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原告陈述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法院调取了事发小区的监控视频,均未发现被告存在“暴力驱赶”等行为,相反还具有一定的救助行为,因此从证据角度来说,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裁判理念角度来说,王老太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和惋惜,但是司法必须要有明确的是非观,不能为了息事宁人“各打五十大板”。特别是当“扶不扶”“追不追”“救不救”已经成为困扰大众的社会难题的当下,司法更应该发挥正风俗、定人心、明是非、晓善恶的社会功能,引领社会风尚,弘扬社会正能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凤桥人民法院庭长 成剑斌)
【专家点评】
司法是良善生活的守护者,应通过裁判明确昭示主流价值观,促进社会向善。如果在息事宁人的心态下,对一些胡搅蛮缠的当事人一味迁让,导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不仅不能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向善,反而会在群众中造成认识混乱。引领社会良善风气的裁判不一定是大案要案,而往往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小案琐案。大案要案和普通群众距离遥远,小案琐案才是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频繁经历的事件。像嘉兴南湖法院这样,做好对小案琐案中“人间细碎”的是非判断,能够更好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人民群众的法治理念和道德情操,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良善生活秩序。(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段厚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