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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男子深夜散步,坠入小区人防工程致残,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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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5 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基本案情】

深夜,男子郁某在某小区内行走时,没有走大路,想从绿化带处通行,却不幸遇到“断头路”,更不幸的是,“断头路”的尽头竟是约三米深的地下人防工程。由于灯光昏暗,郁某不慎坠入受伤,导致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郁某因此遭受各类损失合计23万余元。


为赔偿事宜,郁某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有关人防办全部告上了法院,但四被告均称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人防工程的顶墙边缘与小区地面交界处有一道高与宽均约30厘米水泥矮垛。崇川法院认为,该水泥矮垛的颜色与地面相近,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其高度也不能起到防护作用,客观上存在足以致人损害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人防办作为人防工程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崇川法院同时认为,郁某在夜间通行时,不顾照明条件不好的实际情况,出于自信选择非道路的地方通行,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物业公司和人防办的赔偿责任,判决由物业公司和人防办赔偿郁某损失的60%,即约14万余元,驳回了郁某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和人防办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道路或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要切实尽到管理义务,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居民小区是人员往来密集的区域,小区物业管理是小区的“管家”,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特别是在涉及小区安全的方面,应有最大诚信与善意,积极履行管理义务。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也要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发生不要的损失。



来源:唐闸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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