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明知未清偿所有债务,仍执意登记注销公司,劳动者提出执行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获法院支持。
近日,房山法院经审查裁定追加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承担已注销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李某的合法权益也依法实现。
2019年11月,李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却一直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离职后,依法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4万余元。
李某认为,在职期间该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自己有盖着公司印章的收入证明、电话录音及视频等资料,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参加了仲裁活动。庭上,公司认可李某的入职时间,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律知识欠缺,加之疫情影响无法返京,故迟迟未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裁决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支付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3万余元。
裁决书生效后,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已经登记注销完毕。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
经法院审查,该公司确于裁决书生效后注销,股东蒋某在公司登记注销时签署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而北京某科技公司明知有未清偿债务,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继续登记注销。
故法院支持了李某追加股东蒋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因追加了被执行人而得以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生效仲裁裁决确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向李某承担债务责任,而该公司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但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故意隐瞒,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根据工商档案登记显示,蒋某为登记股东、清算组成员。
李某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故法院裁定追加蒋某为被执行人,对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义务人应主动履行法定义务,正确清偿债务,切勿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以“金蝉脱壳”伎俩逃避责任,否则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公司确已资不抵债,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