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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捡到“苹果”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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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以案件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南通中院“小案件大道理”(简称“小案大道”)专栏,坚持择优刊发全市法院报送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推动全市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深入挖掘司法案例“富矿”,通过裁判说理,厘清争点,亮明观点,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公共意识、规则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今天我们编发第三期《捡到手机未归还,失主索赔获支持》。

捡到手机未归还,失主索赔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傍晚,原告陆女士陪同孩子在小区旁的儿童游乐区玩耍时,不慎将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遗失在该区域地面上。当晚8时左右,被告到该儿童游乐区后发现手机并拾起,此后便返回家中。当晚,原告陆女士报警后通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小区附近监控显示,其遗失的手机系被告捡拾并径直回家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手机并许诺给予金钱补偿。被告以手机已还给路人为由拒绝返还,但无法提供任何路人的信息。原告起诉至如皋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手机或原价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遗失物。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通过原告所举监控录像等证据以及被告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拾得原告遗失的手机的事实。被告在拾得手机后未依法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亦未尽到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造成原告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其不能返还手机,应当折价赔偿原告。被告辩称手机已交给路人,对此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据此主张免责不能成立。结合对案涉手机遗失时询价,法院作出由被告向原告返还手机或赔偿3000元的判决。

被告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法院后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典型的拾得遗失物引发的案件。“拾金不昧”是良好的社会公德,我国法律对于拾得遗失物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广大民众,拾得遗失物后,应当立即返还失主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拒不返还或者保管不善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小时候老师教的这首歌

永远记得!

拾金不昧

永不过时!


来源:南通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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