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江苏苏州的陆奶奶把老宅拆迁所得房产份额和补偿安置款全部赠与孙女,并约定其中一套房屋给自己“无条件居住”后,孙女李某不仅对自己不闻不问,还不顾祖孙亲情,私自以陆奶奶无权出租房屋为由要求租客王某迁出,无情拦断祖母生活补贴来源,让陆奶奶倍感无助。
2021年4月,经苏州市两级法院审理,驳回了孙女李某要求租客王某迁出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陆奶奶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她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法院最终支持了该的诉讼请求。该案入选2021年江苏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被写入2022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三年前,陆奶奶的老宅被拆迁,其丈夫和儿子已于多年前过世,女儿也放弃了拆迁利益,拆迁安置对象只有陆奶奶与其儿媳林某、孙女李某三人。她们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老宅拆迁所得房产全部归孙女李某所有,李某则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并简单装修后给陆奶奶无条件居住,同时李某需承担对陆奶奶的赡养义务。2019年,拆迁所得3套房屋均登记于李某名下,并如约将其中一套房屋交付陆奶奶居住。
然而,李某拿到拆迁房后却从未探望、照顾祖母,年逾七旬的陆奶奶长期独居,身体每况愈下。2020年2月,陆奶奶无奈将该房出租给王某,自己搬至养老院生活,房租用来贴补养老院费用。出租前,陆奶奶明确告知王某房屋是孙女的拆迁安置房并出示了人民调解协议。
李某偶然得知祖母已将房屋出租并搬至养老院,她认为调解协议已明确陆奶奶放弃该房屋所有权,陆奶奶虽可以无条件居住,但无权将房屋出租并受益。在未与祖母沟通的情况下,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并增列祖母陆奶奶为第三人,请求确认其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王某立即迁出。
吴中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陆奶奶将涉案房屋出租是否违反其与李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有无侵犯李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首先,陆奶奶和王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系通过中介居间达成的,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陆奶奶系被拆迁安置对象,出租时的案涉房屋状态也显示由其使用,其出租房屋补贴养老费用亦符合常理,故王某有理由相信陆奶奶有出租房屋的权利,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其次,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该房屋交付陆奶奶无条件居住,“无条件居住”从词义角度看虽是对使用方式的限定,但在日常用语中与“无条件使用”具有相同的内涵,故李某除房屋所有权外,已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利让渡给其祖母。最后,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李某的行为及诉讼主张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也违反了公序良俗。据此,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等提起上诉。
苏州中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孙女李某的做法和冷漠的态度让陆奶奶心寒不已,在此案判决后又起诉李某,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吴中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予。陆奶奶将老宅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李某的前提是李某对其进行赡养,但根据李某与陆奶奶女儿之间的聊天记录中漠不关心的言语,以及李某在明知祖母出租房屋用于补贴养老院费用的情况下仍坚持诉讼的行为,均可证明其接受赠与后并未尽到承诺的赡养义务。据此,吴中法院判决支持陆奶奶的诉讼请求,撤销对李某的老宅份额赠与行为。
“百善孝为先”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设立了居住权登记制度,居住权登记在家庭内部拆迁安置房范围内有较大适用空间,但该条明确居住权系对他人住宅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前提。
本案中,虽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在祖母陆奶奶身体每况愈下、不适合独居、多次住院李某并未探望的情况下,陆奶奶将涉案拆迁安置房出租给王某,以租金补贴养老院费用的行为是否违反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有无侵犯李某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虽在双方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中仅约定了陆奶奶有无条件居住权利,但无论是依据房屋来源还是拆迁时约定诉争房屋的使用,均不能认定诉争房屋仅限陆奶奶一人居住。人民调解协议明确诉争房屋交付陆奶奶无条件居住,可见李某除享有房屋所有权外,将诉争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让与陆奶奶,其无权干涉祖母的出租行为,且尊敬长辈、与人为善的友善精神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李某的诉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亦违反公序良俗,理应不能支持。
该案件的表象为孙女向租客主张返还拆迁安置房,实质系孙女对奶奶出租行为的否定。吴中法院的判决并未拘泥于人民调解协议中的文字含义,而是从孙女和奶奶的关系、拆迁方式房的来源、奶奶出租房屋的原因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在裁判中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依据的分析说理工作,兼顾法理和情理,顺应时代要求,回应民众呼声,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法院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正能量,促进社会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倡导家庭家风文明建设。
本案在民法典明确“对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背景下,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最高院相关指导意见,即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吴中法院对本案的依法审理,对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具有指导意义,体现了法理与常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