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肖某进入货车运输行业做货车司机,有不少年头了,因为有批货物比较着急需要送,才选择在凌晨1点开车。
据肖某说,当他驾驶厢式货车行驶到惠大高速时,因低血糖突感身体不适并伴有“内急”,就在应急车道停车并吃了点东西,随后,肖某实在憋不住了,就打算下车到护栏外小便……
这时,他被交警叫住,交警表示在巡逻时发现肖某在应急车道非紧急情况下停车,且其人在护栏外小便,立即上前喝止,并对肖某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
而肖某却认为:“我有低血糖,停车是‘救急’!”其认为自己确实有特殊情况,行政机关执法必须有弹性,于是诉诸法院,希望得到一个答复。
肖某提出了疑问:
1、我驾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突然出现头晕、手抖、全身直冒冷汗的血糖偏低症状,感到身体极度不适,已无法安全驾驶货车。
我为专职货车司机,平日里饮食无规律,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有家族糖尿病史(提供医院诊断证明),且当时处于凌晨,驾驶视野不好,在这种紧急的情况下才会在高速公路应急停车道停靠,只是为了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当时的紧急标准,是不是只有我知道?如果不能停,有什么客观标准?
2、交警大队未能提交执法过程视频,完全是空口无凭,没有结合当日的实际情况,也未让我有合理时间进行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3、交警在高速公路上直接开罚单,而没有引导车辆去往安全地点,身为执法者不顾安全因素,该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审理过程中,交警大队自行提供情况说明,称执法记录仪因长时间使用电池电量耗尽,处于无电关机状态。
一审法院针对肖某的疑问做了解释:
交警在高速公路日夜不间断巡逻执法过程中,无法保证电子科技设备的使用条件。如果电子设备电量耗尽,交警的执法主要根据现场发现的违法事实而作出处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肖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