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沈先生在仪征当地经营着一个连锁的蛋糕店品牌。随着市场不断开拓,店里销售的生日蛋糕造型愈发多样化。顺应市场需求,该蛋糕店也推出了私人订制服务,会根据客人喜好进行蛋糕定制。在经营门店生意的同时,沈先生还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平台开设微店,接受线上订单。近年来,针对儿童生日蛋糕市场,该蛋糕店推出了“熊大”、“熊二”、“光头强”等卡通形象蛋糕,这些造型也深受孩子们的喜爱。 烘焙馆工作人员特意选购了精美的卡通玩偶,放置在蛋糕的周围。蛋糕装饰本无可厚非,但涉及到特殊的卡通形象,这样的经营行为暗藏了风险。去年年初,国内某动漫公司在各地开展打假活动,通过走访市场收集证据等,加强对自身著作权的保护。该烘焙坊有关门店的不当做法,也被动漫公司派出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察觉。第三方机构派出的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随后来到4家店铺,对蛋糕展示图、现场购买的蛋糕进行拍照。据了解,店内销售的一些蛋糕使用了“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等卡通形象的装饰玩具,公证人员现场封存了装饰玩具。
这是应顾客要求订购‘熊出没’元素的蛋糕,竟然涉及侵权,我们真的不知情。 沈先生解释,店里卡通形象的蛋糕比较畅销,因此他们从网上进购了各式“熊出没”摆件。 我们并非故意的,而且得知这些摆件涉嫌侵权后,我们立即通知4家门店停止销售这类蛋糕,并将该蛋糕下架销毁。
尽管烘焙坊方面有所行动,但是这家动漫公司依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动漫公司认为,《熊出没》系列作品拥有十分广泛的国际市场,片中的“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漫形象具有良好的社会评价和很高的社会知名度,该公司已取得《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及电子设备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已取得良好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动漫公司经过调查发现,这家烘焙馆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连锁经营的总店及三家分店生产销售的蛋糕产品上使用了上述美术作品,构成对其享有的著作权的侵害,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万元。庭审期间,面对巨额索赔款,被告方面辩称,卡通摆件是通过网购渠道获得的,应由两家淘宝店铺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具有独创性。除有相反的证明外,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蛋糕上用于装饰的卡通玩偶信息与涉案“熊大”、“熊二”、“光头强”、“吉吉”等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服饰造型、体态特征、色彩组合、线条勾画等方面均基本相同,系对美术作品的模仿和抄袭,与案涉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玩偶,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被告辩称涉案玩偶摆件系其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具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责任。本案中,首先,被告提供的淘宝订单截图,仅能证明该玩偶摆件系其向淘宝店家购买,表明的仅是涉案玩偶摆件的客观来源,而非能证明系合法来源。其次,被告作为市场经营者,理应对普通正版产品的一般售价具有客观、合理的认识。在涉案玩偶摆件售价与其知名度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下,被告未询问商家是否获得合法授权而仍以较低价格购入,可以认定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能认定为善意。故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
来源: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