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了2月的最后一天 明天就是全新的3月
在这新的一月
哪些新规会影响你我生活呢? 一起来看!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启动,办理时间为2022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明确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3月1日起施行。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依法、自愿、合理的原则,可将诉讼、调解等环节由线上转为线下,或由线下转为线上进行;人民法院在线运行方式支持部分参与者采用线上、其他参与者采用线下的方式参与诉讼、调解等活动。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3月1日起,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在原有6家试点公司基础上,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加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医师法还明确,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3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举报人应当提供涉嫌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经查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举报,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奖励。
最高法近日发布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自3月1日起施行。增加规定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保人员可推迟退休,推迟退休的时间最短不少于一年。
《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3月1日施行。这是一部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标志着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其中第九条规定:每年7月21日为苏州企业家日,共同营造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激发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彰显和发挥企业家作用。
新修订的《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3月1日施行,以地方立法推动破解物业管理“顽疾”。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