濠滨论坛

点击扫描二维码

查看: 10115|回复: 0

[普法说案] 楼盘烂尾,购房者要继续还按揭贷款吗?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2-2-24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因楼盘烂尾无法交付

购房者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

剩余银行按揭贷款

还要继续还吗?



基本案情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许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将贷款发放给开发商,后开发商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时交付房屋,造成该楼盘烂尾。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管理人调查,涉案楼盘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随即书面通知许先生解除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许先生因无法再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判决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许先生归还结欠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含罚息)合计220余万元。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法院二审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许先生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至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由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来源: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0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无图版|站务联系 | 商务合作

信息产业部备案:苏ICP备05014191号-1 经营性ICP许可证:苏B2-20110445 苏公网安备 32060202000307号 © 2001-2019 0513.org All Right Reserved.

投诉争议 技术支持:第一互联 GMT+8, 2024-12-22 16:20 , Processed in 0.161528 second(s), 11 queries , Redis On. 站点统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