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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司机“滴酒未沾”却被查出醉驾,被判拘役1个月、罚款3000元!小心这瓶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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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

开车前喝了藿香正气水

结果被查出醉驾……

还被判拘役1个月!

罚款3000元!




这是怎么回事?



李某服用藿香正气水后驾车,在广州某国道上行驶时碰撞防护墙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李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7.7mg/100mL


李某辩称:


我有胸痛,为了止疼十年来一直喝藿香正气水,每天至少喝6到8支。我喝的藿香正气水说明书上有注明藿香正气水含有乙醇(酒精),但没留意过,以为没事。当天我是为了止痛喝了6支(约30毫升)藿香正气水,喝完开车时操作不当出了事故。


证人(药店药师)


李某几年前就开始来我们店里买藿香正气水。他每次来买的量都比较大。之前他来买藿香正气水的时候有告知他药品里面含有乙醇成分,服用后不得驾驶机动车,后来他来买的次数多了,就没再提。



*某品牌藿香正气水说明书


事情一出
网友们讨论热烈
……

网友A:


“司机不冤,吃了含酒精的药还继续开车,就是想打擦边球。”



网友B:


“认定醉驾不合理,喝含乙醇的药不算酒后驾车!”



那么

服用含酒精的藿香正气水

到底算不算醉驾?


情景演绎

(以下为设计对白↓)



女主持人:

我有胸痛,为了止痛十年来一直喝藿香正气水,每天至少喝6到8支,有错吗?

陶泳任律师:

藿香正气水有乙醇酒精成分,在饮用后会出现酒后反应,药品使用说明上也标明酒精含量为40%至50%。


女主持人:

但是这个是药,和喝酒是两码事啊!

陶泳任律师:

危险驾驶罪条文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酒”,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该理解为酒精。生活中,荔枝、榴莲等高糖分水果,蛋黄派、腐乳、酒心巧克力等常见食品均含有酒精。只要致使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明白了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





李某长期、大量服用藿香正气水,知道藿香正气水有乙醇酒精成分,在饮用后会出现酒后反应,证人证实李某在购买藿香正气水时,有告知过李某药品里面含有酒精,药品使用说明上也标明藿香正气水酒精含量为40%至50%,饮用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李某对于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是知情的

根据立法目的、法律本义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危险驾驶罪条文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酒”,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该理解为酒精。对明知物质内含有乙醇酒精并服用的,不管该物质是否属于酒类,只要致使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了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李某明知藿香正气水中含有酒精,在案发当日饮用大量藿香正气水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从文法的角度,显然应当解读为正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所服用的物质中含有乙醇并因此处于醉酒状态而驾驶机动车,就要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不仅包括行为人饮用的白酒、啤酒、黄酒等酒类而处于醉酒状态,也包括大量饮用含有乙醇的药水而处于醉酒状态的情形。


通过设置危险驾驶罪,可有效预防醉驾的发生,引导民众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从根本上扭转醉驾高发多发的严峻态势,减少醉驾对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潜在危害。生活中,荔枝、榴莲等高糖分水果,蛋黄派、腐乳、酒心巧克力等常见食品,及藿香正气水等药品中均含有酒精。不管醉驾人员所服用的是酒类还是含酒精食品、药品,只要血液内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驾驶的安全性就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表现为肌肉运动不协调,行动笨拙,反应迟缓,驾车极易发生车祸,严重危及他人生命财产等公共安全。


所以,不管醉驾人员服用的是何种物质,只要其对物质内含有酒精有认知,且血液内酒精含量达醉驾标准,就可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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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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