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否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李先生与小慧虽自愿结婚,但二人在恋爱期间就曾发生过法律纠纷,且二人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联络,重新联系半个多月后就登记结婚,故双方感情基础十分薄弱。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其后双方未再见面,可见小慧并无与李先生共同生活的愿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故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李先生婚前支付的150万是否为“彩礼”?
在本案中,李先生主张该150万为彩礼,而小慧则主张该笔款项系李先生在恋爱期间对其的赠与。实际上,赠与和彩礼在外观上并不冲突,均可表现为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二者区别在于,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特定目的,即二者可体现为包含关系,而不应将其绝对对立。
在本案中,李先生表示,是基于与小慧结为夫妻的目的,让这段婚姻得到女方家庭的认可并满足女方对结婚提出的要求而按照婚俗支付150万元。虽然双方在付款时并未言明150万的性质,但是从其支付时间(婚前不足一个月)、受领对象(女方家人)等方面判断,可以认为李先生的陈述符合情理。因此,足以认定李先生在婚前向小慧支付的150万元属于彩礼。
3、小慧是否应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李先生与小慧婚前虽早在2014年就已相识,但2016年1月双方分手后并无联系且曾发生经济纠纷,可见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共同生活时间十分短暂,并无互帮互助、共同经营家庭的客观事实存在,且小慧婚前婚后还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没有表现出与李先生长久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结婚动机不纯,其行为有违婚姻本意。即不论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上判定,还是从婚姻的客观事实上判定,均应认定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故判定小慧所收取的150万元彩礼应予返还。
对于案涉车辆,虽由李先生出资购买,但因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且以小慧的名义购买,因此,法院认定该车辆为李先生赠与小慧,属于小慧的个人财产。李先生擅自变卖该车所得的55万余元款项应返还小慧。
4、小慧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李先生与小慧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个月,不具备夫妻关系的客观事实基础,且小慧结婚动机不纯,故二人不构成婚姻法意义上的“共同生活”。因此,李先生名下的财产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小慧无权要求离婚时分割李先生名下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