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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谁动了我的拍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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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胜诉后债务人一直拖延执行
眼看着房产拍卖借款有望收回
不料突然冒出两个新“债主”
分配走一大半执行款
债权人老周傻眼了
……

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法院拍卖时,两个新“债主”从天而降参与分配大半拍卖款。债权人申请监督后,检察官仔细审查,从两张可疑的结婚证复印件入手,层层拨开虚假诉讼迷雾。最终,原审判决被撤销,虚假诉讼参与者也受到了法律追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日前,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发生在房地产领域的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成功进入江苏检察机关民事裁判结果检察监督案件“十佳”行列。


房产拍卖后

突然又冒出两个“债主”


2004年,经朋友介绍,老周从贾建手上承接了一桩土方工程。2005年9月,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确认,贾建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余款90多万元未给付。


多次向贾建索要未果后,2007年5月,老周向法院提起诉讼,打了近一年的官司,老周最终拿到了胜诉判决,法院判令贾建向老周支付工程款95.74万元。然而,法院判决之后,贾建仍不支付工程款,老周只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法院查封了贾建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被查封后,老周本以为贾建欠他的工程款很快会有着落,谁知,这事一拖就是12年。


其间,贾建多次到法院反映,被查封房产是其全家唯一住房,且早已抵押给银行,若强制拍卖,一家人将无家可归。由于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房屋拍卖所得款项能分给老周的也不多,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后,未立即启动拍卖程序。同时,因贾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中止了对该案的执行。


2017年4月,老周得知贾建被查封的房产所涉银行贷款已结清,而且贾建的子女也已长大成人。老周认为,案涉房产虽然是贾建的唯一住房,但不能作为阻碍执行的理由。于是,老周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处置贾建名下房产。此时,法院未再采纳贾建的请求,依法裁定对该房产启动司法拍卖程序。拿到拍卖裁定的老周,信心十足,认为房产估价在70万元左右,自己等了多年的工程款总算能够拿回一大部分。谁知,就在要进行执行款分配时,贾建却突然多了两个“债主”参与进来。最终,老周仅分得18万元。


原来,房产拍卖前夕,两个分别名为陈一、朱二的“债主”起诉了贾建夫妇,称贾建夫妇分别在2007年、2009年向其借款,现经结算,分别结欠本息100余万元。贾建妻子出庭参与了庭审,但无任何抗辩,完全承认对方主张。很快,陈一、朱二便拿到胜诉判决:法院判令贾建夫妇分别向二人还款130万元和160万元。随即,案件顺利进入执行程序。陈一、朱二按比例分得了大半执行款。


“十多年了没有人起诉,眼看着房子被拍卖了,就突然多出两个‘债主’来参与分配,这里面肯定有问题!”看到分配方案的老周气愤不已。


案件疑点重重

虚假诉讼现端倪


仅拿到10多万元拍卖款的老周,越想越觉得事情很蹊跷。2019年3月,老周就此案向靖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经初步评估,检察官也认为新增的两名“债主”参与分配拍卖款的意图过于明显,然而,单看相关的两份民事判决书却未发现异常之处。检察官随即调取案件卷宗,开始进一步审查。


“这个贾建,在三起案件中的表现反差太大了。”贾建在诉讼中的表现,让办案检察官心生疑惑。在老周起诉的案件中,贾建在庭审中极力抗辩,对老周提出的每一份证据,均提出反驳意见,一审判决后,又继续上诉、申诉,执行阶段又多次提出执行异议,穷尽救济途径,拖延执行,一拖十来年。而在2017年的两起案件庭审过程中,贾建一反常态,仅委托妻子代理出庭,且其妻在庭审中爽快地答应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在执行阶段也异常配合,顺利签收法律文书,两个案件从起诉到参与执行分配,用时仅5个月。


“事出反常必有妖,可破绽究竟在哪儿?”带着疑惑,检察官逐字逐句地审查1000多页原审卷宗。这时,一份不起眼的证据引起检察官的注意。


两起案件均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贾建夫妇,故起诉时均提供了贾建夫妇的结婚证复印件作为证据。然而,两起案件并无关联,但出现在不同卷宗里的两份结婚证复印件,其复印的角度、方向以及纸张折痕居然离奇一致。检察机关当即聘请专业人员进行细致比对,确认两份结婚证复印件系同一次复印形成。


随着调查的深入,疑点越来越多——在应对老周的起诉案时,贾建曾聘请法律工作者年某为其抗辩、申诉;而在应对新增的陈一起诉案中,年某再次出现,但角色转换为了原告陈一的代理人,帮陈一起诉贾建。更离谱的是,在新增的朱二起诉案中,原告朱二居然将执行款全部转给了貌似与其毫无关系的年某。还有,两案均系标的为100余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但两名原告均为普通工薪阶层,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左右,出借能力十分有限,其中原告朱二在同时期还因欠有外债被他人起诉至法院,并不具有出借100余万元的能力,且朱二声称其主张的160万元债权中,有20万元系帮贾建归还到期贷款,但事实上贾建并无相应贷款要还。


结合种种疑点,检察官判断新增的两起案件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经集体讨论,他们决定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时,为了便于侦查,检察官将所有证据材料整理分类,并制作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列明侦查的方向与重点。


检察引导侦查

事实真相水落石出


2019年10月,接到移送材料的靖江市公安局,当即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当公安机关初次传唤贾建等人时,贾建等人自以为事情做得天衣无缝,反复强调,法院判决已经确认了借贷事实,不存在虚假。然而,当侦查人员不断抛出结婚证复印件、钱款走向等客观证据后,贾建等人的攻守同盟逐渐开始瓦解,逐步交代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在老周起诉贾建时,年某作为贾建的代理人,帮忙出了不少主意,成功将案件拖了十多年,贾建便认为年某法律水平很高,遇到法律问题便去咨询年某。2017年初,当贾建得知法院将启动拍卖程序处置其房产时,便急忙找到年某,告诉年某“房子要保不住了”,请年某再帮忙想办法。年某分析了案件情况,觉得这次确实找不出合适的理由阻止司法拍卖。然而,在贾建的反复请求下,年某还是给出了一条“妙计”:让贾建找人起诉自己,参与执行款的分配。想到能够“挽回部分损失”,贾建丝毫没有在意年某建议背后的法律风险,于是全权委托年某着手谋划。几番思索后,贾建找来了自己最信任的远房侄子陈一和好友朱二当“债主”。


假债主选定后,贾建在年某的建议下,确定了虚假的借款数额,伪造了多笔借贷交易。或许感觉一切“尽在掌控”,贾建在准备用以证明借款系夫妻共债的证据时,为图省事,将结婚证用手机拍照后,在年某办公室内直接打印了两份,一份给了陈一,一份给了朱二,预缴了诉讼费后,便让陈、朱二人带着给他们准备好的各类证据去法院起诉。


2017年5月中旬,法院先后对陈一、朱二提起的两起案件立案。同月,法院开庭审理,但开庭前夕,陈一担心破绽被发现,不愿出庭。年某只好又写了份授权委托书,让陈一签字,自己代陈一参加诉讼,而贾建由其妻代为出庭。因担心出现意外,出庭前,贾建反复叮嘱妻子,不要多说话,只需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就好。


2017年6月,贾建如愿拿到了两份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贾建当即安排陈一、朱二申请执行,并参与房屋拍卖款的分配。事后,陈一将所得款项取现后直接交给贾建,朱二将钱转给年某,由年某转交给贾建。至此,贾建通过两起虚假诉讼,顺利拿回了一大半的拍卖款。


撤销原审判决

作假者自食苦果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贾建等人自认为天衣无缝的计划,在司法机关的缜密调查下漏洞百出。2020年10月,靖江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2021年3月,经再审程序,靖江市法院认定原审案件系虚假诉讼,分别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朱二、陈一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针对贾建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经靖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靖江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贾建夫妇、年某、陈一、朱二等人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承担相应罚金。拿到刑事判决后,贾建懊悔不已,陈一、朱二更是当庭痛哭。


因年某系法律工作者,其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还涉及从业管理方面的制裁。为规范行业行为,2021年1月,靖江市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年某予以从业限制和处罚,并以此案警醒、教育其他法律工作者。相关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收回年某的执业证并启动注销程序,同时将年某的案例通报全体从业人员予以警示。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切莫为私利害人害己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决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行为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因此,无论是提起虚假诉讼还是配合他人提起虚假诉讼,一定不能冲动行事,切莫为了亲戚关系、朋友义气让自己身陷囹圄,也切莫为了个人私利害人害己。


律师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应遵守职业操守和法治精神。律师协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也应规范管理,促进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规范执业。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办案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与公安机关携手,通过“刑事处罚+民事惩治”联动,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以扎实的证据依法推翻了原判决,惩治了虚假诉讼行为人,同时通过向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深度参与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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