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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以案释法: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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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8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江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司法厅印发《全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苏依法办〔2021〕7号),我市4篇案例入选。

为有效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全市行政机关“厚植为民情怀、提高执法水平”主题教育活动,市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南通司法行政在线公众号刊登第二期典型案例,以供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参考、学习。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查处张某某未经许可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南通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利用“火车站鹰眼视频监控分析研判系统”,经多次分析研判,发现苏FXXXXX小型轿车为进出火车站区域重复报警车辆,支队将该车列为重点车辆并加入布控车辆库。2020 年6月22日,“南通交通运输移动执法APP”报警提示该车已经进入火车站,10时45分,执法人员在南通市火车站派出所旁査获该车。

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苏FXXXXX小型轿车在南通市火车站派出所旁运载三名乘客由南通市火车站前往海门,三名乘客由当事人张某某在南通火车站出站口招揽,三名乘客车费均尚未支付。张某某涉嫌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张某某拒绝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24小时之内完成批准手续后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车辆实行扣押,张某某拒绝签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全程摄录调查取证及文书送达过程。2020年7月1日,该局解除扣押车辆强制措施,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了执法文书送达信息确认书,并当场送达《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根据调查,当事人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张某某进行了合法网约车经营宣传教育,引导张某某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事后,当事人张某某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可依法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处理结果

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7月1日向张某某当场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20年7月 23日向张某某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20分。

张某某不服此处罚决定,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南通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得当,张某某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驳回张某某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1日,该局向张某某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2021年5月13日,张某某履行罚款缴纳义务。

三、案情解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充分运用科技执法手段,精准定位违法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 一是通过“火车站鹰眼视频监控分析研判系统”进行“非现场取证”,获取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苏FXXXXX车频繁出入火车站区域载客截图,研判当事人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行为,实现非法营运车辆定向查处。二是通过 “南通交通运输移动执法APP”实现非法营运车辆进人布控区域的实时报警,实现执法人员快速调度,精准查获。三是通过调取当事人张某某火车站出站口固定点位所拍摄的拉客视频,与乘客所述形成证据链,进一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四是通过执法记录仪实现全过程音视频记录。

(二)法律适用

一是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经许可或者使用伪造、涂改、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件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

二是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无道路运输证件、持无效道路运输证件或者超出道路运输证件标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扣押车辆,并当场出具凭证,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扣押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南通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要求及上述规定,对张某某从事非法经营行为所使用的苏FXXXXX小轿车实施了扣押。

三是信用记分的法律适用。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的规定,依照《江苏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累积记分管理办法》记分规则,记张某某从业资格证件20分(新修订的记分办法于2021年1月10日起施行,按照新办法,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班线、包车客运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将对经营者记15分)。

(三)执法示范点

 一是运用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避免由于当事人不配合引发的执法风险。非法营运车辆一旦遭遇查处,很多时候不停车、不开窗,拒绝检查,恐吓威胁,甚至谩骂殴打执法人员,强行冲关逃逸。本案中当事人张某某拒绝签字确认,拒绝签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音视频记录,确保了执法过程的公开、公正、透明,实现了对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对执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双重监督,进一步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度和威慑力。

二是运用执法文书送达信息确认书解决执法文书送达难的问题。 由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处理,很多文书无法现场送达,采取邮寄送达经常发生当事人拒收文书被退回的情况,采用公告送达的时间比较长,也耗费行政成本。本案采用执法文书送达信息确认书,由当事人确认文书 送达地址等,并告知其法律后果,有效解决后期文书送达的难题。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案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已具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合法经营宣传教育,引导其办理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退出非法营运市场,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四是净化市场须疏堵结合。根据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乘客往返地点、时间与原因分析,该局及时沟通相关单位调整疏导换乘。结合火车旅客到站时间,加密启东、海门等沿线班次,调整服务时间,及时引导旅客换乘,加强服务宣传,进一步保障群众出行。

来源:南通司法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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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 22:45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15年12月19日车祸造成我终身残疾,对方全责。
因发现事故现场2个视频造假,1、事故现场视频造假,2、出警视频造假,遭技侦设备脑控武器攻击,据隔壁空屋已故老人大儿子和小儿子说是镇ZF借隔壁空屋安装技侦设备,技侦武器把我满口牙齿全被击伤松动,2边2个牙齿被击穿,上边一个牙齿被击断牙床击伤很痛,耳被技侦武器击伤充血感染,技侦武器电子酷刑击打我头部,喉咙,颈部振幅很大很痛,还对我头部加热很痛,父亲睡床上三根肋骨被技侦武器割断,我睡床上大拇指被技侦武器割了很深裂口,我残疾病人和90岁父亲天天24小时不间断遭隔壁技侦武器残害生不如死,母亲遭技侦武器电磁波高辐射致癌,由于辅警阻止母亲病危前6个月没有得到一天治疗,2020年8月10日母亲带着遗憾带着痛苦带着泪水永远离开了我们。
2022年1月20日我带着隔壁技侦武器图片和检查报告等去南通公安局报案,丁领导在南通公安局门口接待室接待我,丁领导说是技侦武器,丁领导说我和父母是遭技侦武器伤害。
我知道真相无力阻止,现在技侦武器正在对残疾病人进行电子酷刑残害,现技侦武器强电磁波攻击我头部很痛,我头部血流比正常人快百分之30,晚上近距离更快50一60,血流速度又可能比正人快1个倍,故我头痛到死去活来,我多次报警报案遭拒绝,我说不法分子在隔壁空屋安装高端计算机设备对我强电磁波辐射和射线攻击,请求警察出警阻止对我伤害,报警报案遭拒绝,辅警24小时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止我看病阻止我取证,2022年1月29日我去镇政府门口请求镇政府阻止技侦武器谋杀,镇领导、村领导、非法跟踪阻止我看病和取证2个辅警围观我,并当着10多人面把我袋子里手机抢走,并抢走了我手机里取证资料,张所长拒绝还我手机拒绝看监控,来宅拒绝侦查隔壁空屋技侦武器,并快速逃离现场,下午我再次来到镇政府口请求镇政府阻止技侦武器谋杀,张所长说屋内是不能进,只能在窗口看拍几张图片,回宅后张所长直接把西窗户拉开,我问张所长你上午快速逃离现场下午怎么知道窗户能拉开,张所长无语了,并说屋内设备是中国的中国电信机房,张所长满口胡说八道,电信塔离我家只有300米,塔底下就有很大机房,隔壁根本用不着再安装信号机房,我以前问过北新镇电信部门严局长,她说电信部门没有在我家隔壁安装电信设备。
因24小时不间断遭隔壁技侦武器电子酷刑残害生不如死,无法正常享受春节快乐,正月初一我带着写好字继续去镇政府门口请求镇政府阻止技侦武器对我谋杀。
我正在遭隔壁空屋技侦武器电子酷刑攻击残害,救救我残疾病人和90岁父亲!

江苏启东卞凤娟18762496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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