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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收到还款却硬称“没收到” 一男子因虚假陈述被罚一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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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18年,杨某因资金周转之需向叶某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后杨某未按约足额还款,叶某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1年11月诉至崇川法院。


崇川法院在审理叶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庭规则提醒当事人要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诚信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中,叶某称杨某只归还过8000元,剩余本息一概未还。杨某却称印象中有过四笔还款约30000元,但具体情况因为年纪大了记不清楚。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多次反复询问叶某,叶某一直坚称绝无其他还款。



经崇川法院调查,杨某在借款后根据叶某的要求分别将还款汇至三个不同的银行账户,合计28000余元。叶某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当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后悔自己一时糊涂才乱说话,并主张变更其诉讼请求。


合议庭法官一致认为,叶某作为出借人,在杨某借款后提供了不同的账户要求其还款,但在杨某未能提供证据的时候,恶意隐瞒还款事实意图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叶某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浪费司法资源,有损司法权威,依法应予处罚。1月6日,崇川法院作出处罚决定,对叶某罚款10000元。目前,叶某已经按期交纳了罚款。



近年来,当事人为了得到于己有利的裁判结果,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诚实守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活动中负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法庭是神圣庄严之地,任何人都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或有其他扰乱诉讼活动的行为。


在此,崇川法院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不要心存侥幸,人民法院对妨害诉讼的行为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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