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小陈诉称,其父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结婚,陈女士带一子系原告小陈。后老孙又与被告高女士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即被告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4日死亡,未留有遗嘱,其名下有一处个人财产房屋。小陈诉称,要求由老孙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即上海市西藏北路x室的产权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
法院查明,被继承人老孙与陈女士于1984年12月8日结婚,婚后陈女士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小陈随老孙共同生活在上海市重庆北路x号,1991年10月17日,老孙与陈女士协议离婚。后老孙与刘女士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并于2000年11月16日协议离婚。2002年5月16日,老孙与被告高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又查明,诉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老孙。老孙于2016年5月3日死亡后,被告高女士、小孙于2016年5月9日向上海市闸北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后以(2016)沪闸证字第2171号公证书(2016年8月22日出具)确定诉争房屋由高女士、小孙共同继承。2016年8月23日,高女士、小孙申请变更诉争房屋的产权登记,2016年9月5日,诉争房屋核准变更登记权利人为高女士、小孙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二审期间,法院依职权向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小陈自1998年出国后至2018年8月24日的出入境记录,记录如下:小陈于2003年1月26日入境,同年3月10日出境;2007年2月7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2009年5月20日入境,同月27日出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陈2岁时,因生母陈女士与被继承人老孙结婚,确实与老孙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老孙与陈女士共同抚养教育过小陈,后陈女士与老孙协议离婚。根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对于上述规定。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基于姻亲而发生的一种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种关系是法律拟制的,离婚后,在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情况下,应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本案中,小陈由老孙抚养过,但是在其生母陈女士与老孙离婚时,小陈9岁还尚未成年,且老孙、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陈由陈女士继续抚养,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用,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老孙不再继续抚养是对原已形成抚养事实的终止,老孙与小陈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为解除。而且,小陈与老孙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老孙病故时,其间长达20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小陈于1998年出国至今仅回国3次,短时间停留,其成年后也不存在赡养老孙的事实。故而,法院认为,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虽存在过抚养事实,但因老孙与小陈生母陈女士离婚后不再抚养小陈,以及小陈成年后未履行赡养义务,本案继承发生时,小陈与被继承人老孙之间继父子关系已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综上,小陈对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遗产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独生子女是否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不一定。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如果父母没有遗嘱,独生子女很难百分之百继承遗产。
以房产继承为例:若房产是小李的父母的婚内共同财产,父母各拥有50%,假如父亲去世,属于父亲的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就会有4个继承人:母亲、小李和爷爷奶奶,4人分别继承父亲房产的25%;若此后爷爷、奶奶去世,他们继承的房产则会由小李父亲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继承。此外,如果小李的母亲在其父亲死亡后改嫁,则小李的继父作为其母亲的配偶,在其母亲去世后可以继承母亲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和家庭是否重组过等具体因素都将影响着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
因此,如果父母希望独生子女能够完全继承遗产,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立下遗嘱。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很多人认为立遗嘱是晦气的、不吉利的,但事实上,立遗嘱能够对处理身后事、避免遗产纠纷等起到重要的作用,立遗嘱既可以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也可以避免子女、亲属因为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