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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两个农药瓶让他们成为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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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7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多年后
事业蒸蒸日上的他突然发现
那件已经淡忘的旧事
竟然一直作为他的人生污点
留存在公安机关的卷宗中
……

“收到这个结果的那一刻,我只觉五雷轰顶,怎么也想不明白,我一直遵纪守法,并未做过任何违法事情,怎么会涉嫌犯罪?”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确实存在一条“2015年,某村鱼塘被投放危险物质案”的犯罪前科记录。但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的嫌疑人另有其人,是时任李某公司的门卫侯某,而整个卷宗未将李某列为嫌疑人,李某仅作为证人出现。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将他列为嫌疑人?

多年前的一次配合调查

留下了涉罪记录


2021年9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某公司的总经理李某被推荐为贺州市钟山县政协委员。这对李某来说本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情,在管理好企业的同时,也能发挥自身优势,更好地服务社会。但让李某不知所措的是,在政审过程中,按照程序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然而公安机关查询显示,李某涉嫌一起投放危险物质罪案件。


“收到这个结果的那一刻,我只觉五雷轰顶,怎么也想不明白,我一直遵纪守法,并未做过任何违法事情,怎么会涉嫌犯罪?”许久,李某回想起自己曾在多年前配合过公安机关调查,但当时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未受到过其他处罚。凭借模糊的印象,他依稀记得公安机关曾给他做过一份笔录。这么多年过去,他对此也没当回事,生活、工作还是照常。但因此事不仅无法当选政协委员,多年积累的声誉也受到影响,更可能因此错过许多生意机会。为弄清楚事情真相,2021年12月13日,李某来到贺州市平桂区检察院,向检察官反映了他的情况,并提交了撤销案件申请书。


接案后,承办检察官调取卷宗材料,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李某的违法犯罪记录。经查,李某确实存在一条“2015年,某村鱼塘被投放危险物质案”的犯罪前科记录。但查阅卷宗后发现,该案的嫌疑人另有其人,是时任李某公司的门卫侯某,而整个卷宗未将李某列为嫌疑人,李某仅作为证人出现。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将他列为嫌疑人?


两个农药瓶

让他们成为嫌疑人



为弄清案情真相,承办检察官带着疑惑,到该村寻访当年的当事人。


经调查,2015年4月,平桂区望高镇某村村民赖某等人发现,他们所承包的鱼塘出现大量鱼苗死亡现象,怀疑是距鱼塘三四公里外的李某公司排污或者其他行为所致,赖某等人多次到李某公司讨要说法。4月30日晚,李某公司门卫侯某受李某指示,到该鱼塘查看情况,其间被赖某等10余名村民发现并围住,恰好此时侯某手中持有两个除草剂瓶子,赖某等人便怀疑侯某是投毒的嫌疑人,遂报警,侯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案证据证实,立案告知、传唤、强制措施等均指向侯某,公安机关并未向李某制发立案决定告知书,也从未对他采取强制措施。那么,为何会有李某的犯罪记录?


承办检察官在侯某的供述里发现了线索,侯某被抓获后曾供述其系受李某指示使用被扣查的瓶子到鱼塘投毒。


公安机关是否因此将李某列为嫌疑人?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的答复肯定了检察官的猜测。


但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侯某作出该供述后,从第二份笔录开始便否认了该说法,随后多份笔录均保持了一致的供述:因为鱼塘已经出现死鱼,李某指示他到鱼塘查看情况,所查获的两个瓶子是他刚从地上捡起来的空瓶子,并未向鱼塘投放任何物质,鱼塘的鱼死亡与他没有关系。


正是侯某前后不一致的指认,让公安机关陷入了两难,已经将李某列入了嫌疑人名单,但因为证据不足无法继续侦查。这也正是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涉嫌犯罪但却未被立案的原因。


鱼苗死亡原因

改变了“投毒案”走向


检察官到案发现场查看情况。


承办检察官又走访了原立案侦查的派出所、讯问了侯某、询问了李某,结合走访鱼塘周边村民掌握的情况,梳理出该案关键点:一是侯某是否存在向鱼塘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二是李某公司排污是否导致鱼塘死鱼,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作为总经理的李某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


真相需要证据来支持,此案中所有关键点都指向检验报告。公安机关侦查的过程中已经对侯某手中的两个瓶子、鱼塘水分进行了取样送检,并已形成检验报告。报告表明,从侯某处扣押的两个瓶子其中一个并不存在任何危险物质,另一个瓶子检测出乙草胺成分(除草剂),但鱼塘水样均未检测出任何危险物质。这表明,侯某当时不存在使用瓶子向鱼塘投毒的行为。


那么,鱼塘大量鱼苗死亡的原因到底是什么?通过对在案证据的梳理,检察官发现,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在鱼塘死鱼现象发生前,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李某公司废水沉淀循环池中的废水外溢,流向鱼塘导致鱼塘出现死鱼。但这一过程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呢?检察人员认为,鱼塘死鱼是因为突下暴雨这个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而非人为因素导致,这属于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不构成犯罪,作为公司总经理的李某对此亦无需负刑事责任。而且事发后,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李某公司向鱼塘承包人支付了21万余元的赔偿款,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已了结。


鉴于上述查明的事实,2021年12月30日,承办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制发通知撤销案件书,要求公安机关撤销本案。次日,公安机关根据撤案通知书对全案进行了撤案,并消除了李某、侯某的涉案记录。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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