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还要回到2005年,在旧城改造工程中,拆迁办在未与老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拆除了其房屋及院落,未领取到补偿安置款的老人,也踏上了长达十余年的信访之路。
2016年2月2日,老人及三个儿子向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被裁定驳回。法院终审和再审均以同样理由裁定驳回了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老人于2020年5月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法院对法定起诉期限已过的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不存在法定监督情形。然而,强拆老人拥有合法产权证房屋未予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老人诉求具有合理性。检察官意识到,该案存在行政争议化解的可能,遂向检察长李永君做了详细汇报。
“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必须竭尽全力去办!”
得到主要领导的批示,第七检察部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相关化解工作。随之,向当地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针对老人房屋被强制拆除至今未得到安置补偿的违法行政行为,建议依法对老人进行安置补偿。当地政府表示,相关部门将对老人案件进行调查,待收集齐全征收补偿协议、土地证等基础资料后,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为了加快案件的办理进度,2021年 6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金利岷主持召开案件协调会,向当地政府出示前期调查核实的用以证明补偿标准的询问笔录、房产评估报告等证据,当地政府同意按照2005年的房产评估报告为补偿标准。
然而,这与老人的补偿安置期待相差甚远,化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法院认定起诉期限已过的事实并无不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办2005年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补偿标准也并无不当;申请人不及时领取补偿安置费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也有过错。
怎么办?僵局如何才能破解?
“问题必须解决,恩怨纠结必须化解!”院主要领导再次批示。
承办检察官继续开展反复的沟通、协调、磋商........再次发出检察建议跟进监督。
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终于达成了补偿协议,依照2005年房产评估报告为补偿标准并加算同期银行利息的补偿方案。
2021年12月24日,双方签署补偿协议。
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拿到补偿款141257元,这起长达17年的行政争议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