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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在微信群说了这句话,他被判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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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31岁的外来务工人员张某

怎么也没想到

因自己在微信群里

说了一句玩笑话

竟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回顾


2016年9月4日晚,张某在北京昌平区回龙观半壁店一出租房内玩微信。当他使用“本·拉登”头像在某微信群聊天时,一个网友说了句“看,大人物来了”。于是,张某就顺着这句话,发了一句“跟我加入ISIS”。大家没有任何回应,继续聊其他话题。


然而,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依法传唤了张某,以其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将其抓获归案。


警方回查他的手机和电脑,发现除了微信群发布的那句话外,张某没有其他关于恐怖主义的言论。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法治观念淡薄,在300多人的公共微信群内以发布信息的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其行为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其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无违法犯罪记录,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情节轻微。最后,法院判决张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是《刑法修正案(九)》

新增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独有偶

先前已有过类似的案例

……


北京男子王某

将一段含有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视频

发布在自己的QQ空间

引发多人次浏览、转发、评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

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山东临沂24岁男子林某

在微信群里散布

“要弄点炸弹去炸某场所”

的个人极端言论

由于该言论涉嫌实施爆炸犯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

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通过以上案例

大家都应该引以为戒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网络平台

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

否则

就很有可能触犯法律

甚至构成犯罪

那么

散布极端言论

会受哪些处罚呢?


01

民事责任

Law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民法典》之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02

行政责任

La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03

刑事责任

Law

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法君在此呼吁:

大家一定要文明上网

不要随意发布极端言论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央视新闻、工人日报、广东普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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