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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江歌母亲称拿到赔偿款将捐出,还将继续起诉这些人!专家解读赔偿款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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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江歌母亲称拿到赔偿款将捐出!

还将继续起诉这些人……



  1月10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江秋莲表示,赔偿金额并不重要,关键是用法律还原了江歌被害的真相。据悉,江秋莲表示会把赔偿款捐给失学儿童。


  她还表示,针对诋毁女儿名誉的人,接下来也将继续提起诉讼。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网民因侮辱诽谤江歌母亲获刑。


  江歌的惨案发生在2016年,被害人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被其室友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该案在国内引发广泛的关注。网络上逐渐也出现了很多声音,其中就包括被告人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很多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和漫画。而后,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向法院起诉谭斌。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诽谤的事实,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情形就构成犯罪。

  2018年2月25日,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他人创作的系列漫画,公然丑化江秋莲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经公证,该系列漫画浏览数为24600余次……


  2020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江歌母亲江秋莲以侮辱罪、诽谤罪将网民谭斌诉至法院,该案现已二审宣判,谭斌被判决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媒体报道,在江歌案之后,江歌妈妈江秋莲一面独自面对失去女儿的痛苦,一面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女儿和自己的清白,已连续将多个网暴侵权者告上法庭。

评论区不少网友表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支持江妈妈继续起诉


江歌母亲获赔近70万,有何依据?

专家解读



  1月10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鑫赔偿近70万元。这样一起在舆论场引起诸多“情与理”讨论的案件,也在民事法律范畴作出了判定。

  江歌母亲缘何对刘鑫提起民事诉讼


  2016年,留学日本的江歌在东京自己住所的门口被好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江歌母亲江秋莲一直没有从丧女之痛中走出来,她认为刘鑫是有责任的。2019年10月,江秋莲以生命权侵权为由对刘鑫提起诉讼,并索赔两百余万元。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


  审判长 嵇焕飞: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家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书指出江歌无私助人应予褒扬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审判长 嵇焕飞: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审判长 嵇焕飞: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从2019年起诉,到如今,已经两年多过去,对于江歌母亲来说,这样的判决结果又意味着什么呢?

  江秋莲:现在我要去看江歌,我要把这个带给她。我要告诉她,妈妈做到了。

  专家解读:一审判决有何依据

  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学专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徐爱国:有一个安全保障的义务,应该积极地去救助受害者,而不使受害者的情形变得更糟。如果是情况发生更糟的话,那么可以认定她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可以构成一种过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谢鸿飞:这个判决,运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就树立了人和人交往的一个标准。如果甲帮助了乙,那么乙反过来应该对甲也有一些帮扶义务。虽然在理论和法律上,我们一直都认可了这一点,但是这个案件中间,通过一种比较直观的方式来得以显现。我觉得这样的一个判决对保护义务的认定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专家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城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网、新京报我们视频、黄埔检察、央视新闻、新闻晨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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