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一吸粉引流诈骗团伙主犯徐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李某等7名团伙成员四年六个月至两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2021年3月,徐某在汉川市租赁场地,购买手机、电脑、办公桌椅等作案工具,招揽李某等7人,根据上线提供的话术、电话号码、微信群二维码等,冒充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拨打电话,以内部股票交流、专家指导炒股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加入上线控制的微信群,再由上线实施诈骗。
每骗一人入群,上线便支付给徐某100元至140元提成。徐某则按进群1人50元的价格支付李某等人提成工资。截至案发,该团伙拉了739人入群,从上线处分赃5万余元。
2021年5月20日,汉川市公安局以徐某等8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汉川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承办检察官高志雄审查该案时发现,该团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毫无疑问,但从其与上线的合作交流情况来看,很有可能与上线合谋诈骗。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和证据,该院决定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上述人员,随后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重点和侦查方向调整到诈骗事实上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提出具体侦查建议:将查扣的手机、电脑、U盘等电子物证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查找涉嫌诈骗的相关证据;围绕诈骗罪构成要件,收集固定该团伙使用上线提供的诈骗话术、与上线在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与上线之间的交易流水等证据,查明该团伙是否与上线合谋为诈骗提供帮助;根据引流数据,反向查找被害人。
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公安机关对查扣的手机、电脑、U盘等物证进行了专业勘验和鉴定,发现了上线发送给该团伙的诈骗话术、规避风险提示、炸群应对等书证。这些证据表明徐某团伙与上线有着紧密的联系与合作,该团伙不仅按照上线的指示为其吸粉引流,还对上线下一步的诈骗行为有着明确的认知。因此,该团伙与其上线存在“事先通谋”诈骗的嫌疑。
“虽然找到了一些诈骗犯罪认定证据,但因为该团伙没有直接实施诈骗,无法确定哪些人是其犯罪行为的被害人。没有被害人,本案很难被定性诈骗犯罪。”高志雄告诉记者,检察机关随后向办案民警提出建议:将已经被吸粉的被害人电话号码导入全国反电诈协作平台,比对已经报警的被害人数据库,查找是否有被害人被骗;按照收集到的数据,对吸粉引流的739人逐一拨打电话号码,询问是否被骗。
最终,根据检察机关的建议,办案民警找到了两名被害人,他们分别被诈骗1万元、40万元。
“徐某等人明知上线实施诈骗犯罪而与其合作,不仅冒用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还积极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最终被骗,实质上完成了整个诈骗犯罪中的欺骗环节,与上线的骗财环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诈骗链条,构成诈骗共犯。”高志雄说。至此,本案涉嫌诈骗的犯罪证据已基本查清。
“徐某团伙是通过拨打电话来吸粉引流的,那这些电话号码信息又从何而来?”高志雄敏锐地察觉到该案可能还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随后,该院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该团伙的所有手机号码进行勘验、鉴定,查明拨打诈骗电话条数。同时在侦查期限即将到期的情况下,主动争取上级检察院支持,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在延长的侦查期限内,公安机关调取了犯罪嫌疑人的手机号码及通话清单,并请专业机构对拨打电话条数进行统计和鉴定,最终查明该团伙在一个月的时间内拨打诈骗电话16069条。而这些电话号码信息均系从徐某U盘中查获。据徐某交代,这些电话号码有一些是从上线那里获取的,有一些是他自己购买的,还有一些是他从网络群里下载的。
经查,该团伙中的7人在作案期间拨打诈骗电话条数均达到5000条以上,同时从U盘中查获徐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400余万条。
最终,检察机关以徐某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外7人涉嫌诈骗罪将该案起诉至法院。目前,该团伙的上线身份均已查明,其中二人因涉嫌其他诈骗行为被外省公安机关抓获,另有一人正被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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