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话题在社会上有很多,诸如:“父母有没有义务替儿女带孩子”“父母有没有义务给孩子买房”“父母有没有义务替子女还债”……那么,父母养孩子的义务界限究竟在哪里?
“父母给子女花钱
是理所当然的吗?”
对此,法官作出专业解答
一、父母抚养义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父母的抚养义务止于子女年满十八”是一种社会常识,但子女成年了,父母遂不再抚养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相对少见,一方面是源于父母对孩子的宠爱,一方面也因为部分青年缺乏自立的能力,但这不等于父母应该抚养子女直至其具备独自生存的能力。
二、父母和子女往来的款项性质如何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表明对赠与事实的认定应该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的证明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表明在出借人一方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借款人应承担款项系赠与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个案判决下的社会意义和效果
法律是一架天平,挑剔的标准衡量着每一件事物;生命和爱也像天平,幸福就藏在微妙的平衡里。每个人都具有独特且独立的身份,学校里、朋友间、工作中……家庭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一样,都存在天然的义务界限。
在中国现实国情下,父母为子女无偿付出,是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但父母的付出并不当然地都是义务,都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