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多次引发舆论热议。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现象,群众对此颇有微词。
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着力解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不规范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全面规定,实现了五个“确保”,把住了五个“关口”——
确保采用非现场执法方式于法有据,把住“法律依据关”。行政机关具体在哪些领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单凭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确定。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把住“质量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内容准确无误、客观全面,把住“记录关”。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有效告知当事人,把住“告知关”。既要及时告知,也要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