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对于女孩与陈某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已经提供了相关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陈某否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在法院多次向陈某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陈某依旧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女孩与陈某存在父子关系。
关于陈某应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等问题,经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证实,陈某名下确实拥有商铺、房产等多达20余处,但陈某身为女孩的父亲,自女孩出生以来一直未尽抚养义务,综合案情考虑,结合女孩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以及柳州市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法院依法酌定被告按2000元/月,从2007年女孩出生时开始支付,直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鉴于陈某的资产情况,其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且陈某现已结婚生子,一次性支付女孩的抚养费,有利于避免双方之间再起纷争,影响彼此的生活,故法院对于周某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女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0余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陈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阶段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上诉人陈某在一审法院多次释明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予以拒绝,却又在二审阶段提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但并未给出合理解释,应视为陈某在一审阶段已经放弃相应的权利,经二审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目前,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某代小孩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