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与他人合伙 注册一家空壳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牟利 事发后 该税务人员却始终拒不认罪 直到检察机关将其手机及U盘中的 录音文件提取出来 …… 增值税专用发 票电子化试点的机会,在不法分子眼里,成了牟利的“良机”。近日,经河北省赵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骆某(女)、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7万元。
2020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决定在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 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 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 票相同。
正是看准了石家庄市开展增值税专用发 票电子化试点的机会,家住保定市曲阳县的孙某来到石家庄市找到骆某,合谋注册一家空壳公司虚开电子专票获利。
骆某案发前曾是石家庄市某区税务局一名工作人员。2020年11月,孙某开始与骆某谋划通过开办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牟利,由孙某负责联系公司相关业务,张某(在逃)负责联系上下游客户业务,骆某负责安排税务系统内部工作,并约定获利后与骆某分成。
2020年12月,孙某按照事先计划在骆某业务管辖区域内,注册成立石家庄某建材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当月22日至23日,孙某等人为下游3家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票44份,合计税额52万余元,非法收入28万余元;当月24日至25日,通过上游某公司为石家庄某建材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票42份,合计税额51万余元,上述税额共计103万余元未抵扣税款。事后,骆某向孙某索要非法获利5万元。
随后,税务部门发现异常,便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该公司上述进项发 票不得抵扣,并将该公司定为“风险纳税人”进行限制。今年1月5日,税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随后,孙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 票罪被批准逮捕。今年3月,骆某因涉嫌同一罪名被石家庄市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15日,石家庄市检察院指定赵县检察院办理此案。
“孙某属于犯意的提起和具体实施者,骆某始终知情、积极参与并利用其职务便利出谋划策、提供保护,根据二人地位、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办案检察官介绍,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
骆某却始终拒不认罪。
“你是否知道石家庄某建材公司?”“我知道,我是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核查任务后才知道这家企业的。”面对办案检察官提讯,骆某仍然不承认认识孙某并与其共谋开办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牟利一事。
由于该案社会影响大、涉及范围广、案情重大复杂,河北省检察院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案件调度会,要求石家庄市检察院、赵县检察院抽调骨干办案力量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固定强化证据,并派员全程跟踪、督导案件办理进展情况。赵县检察院成立了办案组,制定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随后,办案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对孙某手机及U盘中提取的49段录音文件逐个甄别筛选,整理出文字资料5万余字。为确保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对其中3段涉及内容较为全面的录音文件进行声纹鉴定。经鉴定,检材中的女性通话人就是样本中的骆某。开办什么性质公司?在哪开办?如何逃避监管?录音中详细记录了骆某、孙某的谋划过程。
录音鉴定的证据直接证明了骆某与孙某涉嫌虚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票的犯罪事实,也成为攻破骆某心理防线的关键证据。
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面前,经过办案检察官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骆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违法所得5万元。今年7月13日,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骆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骆某供述,赵县检察院办案组又多次到案发地自行补充侦查,准确查明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 票虚开过程中税务机关领票、办理增量等业务环节的具体规定以及骆某作为税管员的工作范围、职责作用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在进一步补强了证据链条后,赵县检察院对骆某、孙某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检察日报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