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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丈夫去世,妻子欲取回冷冻胚胎遭医院拒绝?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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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人体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
但其法律属性尚未明确。
当事人要求拿回在医院冷冻保存的胚胎,
面对潜在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风险,
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将如何判决?

  1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广西首例冷冻胚胎返还案,依法支持原告小艺(化名)要求被告广西某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


丈夫去世,

妻子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绝

  生儿育女,承欢膝下,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是人们对于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2014年12月,广西一对夫妇因为不孕,在医院成功培育胚胎。在丈夫不幸离世后,张女士(化名)想取回胚胎,但遭到医院拒绝。为此,张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张女士(化名)与丈夫李先生(化名)于2011年3月登记结婚,因患有不育症,夫妻二人于2014年12月到医院采取“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治疗。夫妻二人经医院实施取卵手术,形成优质胚胎6枚。经移植1枚囊胚,张女士获得单胎妊娠。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张女士夫妇每年向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张女士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2015年9月,张女士足月分娩了1名女婴。



  2016年10月,张女士的丈夫意外离世。张女士在丈夫父母支持下,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法律和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对此,张女士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法院。


原告  张女士:我们就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东西。

被告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医务部副主任兼法务部主任 贝为武:因为这个原告比较特殊,她丈夫去世以后还要求植入这个剩余的冷冻胚胎。我们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拒绝了她的要求。现在她又要求返还冷冻的备胎,我们也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诉请医院将存放的5枚冷冻胚胎交付,从法律上、伦理上、情理上均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  周嫚:冷冻胚胎带有生命潜质,承载着当事人的情感。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冷冻胚胎享有的保管权、处置权等民事权益。




胚胎具有生命特质,

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

  根据民法典,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涉案冷冻胚胎含有原告及其丈夫的DNA遗传信息,在生命伦理上与原告及其丈夫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原告及其丈夫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冷冻胚胎必须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环境才能保存,原告应当知晓冷冻胚胎保存不当的风险,全面了解保存条件后再将冷冻胚胎从医院取回。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医院返还涉案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胚胎享有的保管、处置等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第一千零九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冷冻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针对本案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嫚特别提醒说。取回胚胎后,包括原告在内的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来源:广西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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