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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大连幼师“不希望疫情停止”?言论自由有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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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3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为了控制疫情

无数人付出了努力

有人身为幼儿园教师

却希望疫情越多越好






幼师发表涉疫不当言论





11月17日上午,一位自称老师的大连网友发布微博称,不希望大连疫情停止,希望能增加,越多越好。此举引发广大网友的愤怒。


涉疫不当言论

据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17日晚通报,当日12时许,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宋某(女,28岁,某民办幼儿园教师)传唤到案。经审查,宋某对其在网上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宋某因寻衅滋事被中山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据了解,幼儿园已对宋某做出开除决定。




法律责任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网络安全法规定,公民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如果违法,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和惩戒。




发布涉疫不当言论

疫情期间,言论自由过界的一种情况就是发布涉疫不当言论,行为人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行为人还可能还涉嫌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散布谣言

除此之外,疫情期间还有一种言论自由过界的情况较为常见,即散布谣言,形式如造谣疫情信息等,容易给社会带来恐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样,如果情节严重,行为人还可能还涉嫌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言论自由有界限





自媒体时代,新冠肺炎疫情本身及防治的信息传播,足以引发社会公众的热切关注。人们出于各种动机,在网络平台传播各种各样的言论信息,这些信息大部分是正面的。但也有一部分人,出于发泄情绪或制造恐慌等心理,成为了疫情负面信息的推手。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发布网络言论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道德底线。倘若做出挑战国家法律尊严、影响疫情防控工作、亵渎人民群众情感的行为,那么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疫情之下

请大家遵守法律

不要添乱

部分来源:澎湃新闻、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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