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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女职工上班时间回家哺乳遇交通意外,算工伤吗?法律如何规定哺乳期妇女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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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19年6月

南京的周女士产下一女


12月初

尚处于哺乳期的周某

在工作时间驾驶车辆回家哺乳


归程途中

与案外人张某发生了交通事故

后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无责



2020年7月
周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社局
(以下简称区人社局)
申请工伤认定

2020年8月27日
周女士任职的上海某服饰公司
收到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
对此结果并不认可

10月19日
该公司将区人社局
诉至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该案经报道后

引发网友关注

冲上微博热搜


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哺乳期妇女的哺乳时间?工伤认定的关键是什么?


法院判决:

区人社局行政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区人社局在收到周某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并结合证据材料,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属于因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判决:区人社局作出行政行为合法,驳回上海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



女职工回家哺乳,是否是“上下班途中”?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周明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上班时间返回家中哺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情形中的“上下班途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本案中,周某2019年6月生下女儿,至事发时,仍处于哺乳期内。上海某服饰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


周某在上海某服饰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况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每日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这些情况算工伤

职场人一定要知道!




对于此案,

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


来源:人民日报、上海法治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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