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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两岁男孩半夜剧喘,母亲与早托班引发过敏原之争,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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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17 0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陈女士两岁半的儿子小辉因为过敏体质,时常有咳嗽症状。经过检查,小辉对鸡蛋白、牛奶、鳕鱼、螨虫等过敏。2020年,陈女士将儿子送到南通某早教中心上课,并将儿子的过敏情况微信告知了早托班老师。5月20日晚,小辉的咳嗽加重,经陈女士询问,老师称除了当天吃的肉丸子里加了鸡蛋外未给小辉吃过鸡蛋。陈女士认为是肉丸子里加的鸡蛋导致过敏,并带儿子去上海儿童医院就医。事后,陈女士找早托班理论,早托班则认为小辉系过敏体质,诱发原因有很多可能性,不能排除梧桐飞絮、吃了冰激凌等含牛奶物质引起过敏。


双方各执一词,陈女士遂一纸诉状将早托班告上法庭,要求早托班向陈女士及其儿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退还课程费用。

崇川法院经审理查明,陈女士曾向早托班明确告知鸡蛋等食物容易引发孩子过敏性哮喘,早托班对孩子过敏体质状况也是知晓的。然而,早托班虽未直接喂食孩子鸡蛋,但在喂食的肉丸中确实加入了鸡蛋。早托班不能排除肉丸中的鸡蛋量不足以导致过敏患病,可以认定孩子过敏患病与含鸡蛋成分的肉丸之间存在关联。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早托班在明知孩子存在应引起重视的过敏性问题的情况下,未能充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对孩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崇川法院遂作出判决,早托班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2434.84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作出后,早托班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

法官提醒,早托班应当重视孩子的在其提供教育培训服务期间的各项安全,尤其对有过敏体质的孩子,应当向家长详细询问其过敏原,保障孩子在早托班的安全。


来源:南通崇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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