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顾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7月,姚某因生活琐事与顾某发生争吵后即离开家。2018年3月,顾某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为治疗疾病累计花费医药费8万多元,该费用全由顾某父母垫付。后顾某被确认为精神残疾三级。姚某知晓妻子情况后,未曾支付相关医药费,并向启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姚某于2021年8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顾某则提出姚某应分担部分医药费。法院组织双方调解,但因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启东法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姚某与顾某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在相处过程中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又长时间未在一起生活。姚某数次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虽曾先后调解双方维持婚姻关系及判决双方不准离婚,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并消除隔阂,夫妻感情无和好迹象,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律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故对于姚某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顾某提出的医药费问题,法院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顾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且属于残疾人士,缺乏谋生能力。姚某作为顾某的丈夫,理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履行扶助义务,承担起帮助顾某治疗疾病、分担医药费等职责。然姚某怠于履行该法定义务,既加剧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又损害了顾某的合法权益。顾某父母垫付医药费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赠与,也非减轻或免除姚某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故顾某主张由姚某分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医药费,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结合姚某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及保护妇女权益原则,酌定由姚某承担医药费4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