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7500元拍下奔驰
卖家:价格标错了,请申请退款
近日,刘勇(化名)告诉红星资本局,好车酷酷公司在淘宝平台“阿里拍卖-捡漏”栏目中经营一家名为“淘车二手车”的店铺,2019年11月14,自己在该店铺中以整车价7500元的价格拍下了一辆“奔驰GLA级2016款四驱2.0T双离合时尚型”二手车。
刘勇称,当时店铺页面显示,该车辆为“一口价”秒杀,价格为4000-7500元。刘勇以7500元的价格拍下,并完成了付款流程。
购车订单
但拍下后不久,该店铺客服联系了他,称“这款车不在售”“已经没有库存了”,希望刘勇退款。
刘勇拒绝退款,并在随后的几天内多次催促发货。
2019年11月19日,好车酷酷公司告知刘勇,其拍下的奔驰车由于后台系统原因标错了价格,且该车源已售出无法正常交易,再次提出由刘勇申请退款,并表示可以给予100元的补偿。
对于上述解决方案,刘勇拒绝接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9年12月23日,双方就赔偿方案提起诉讼解决。
在一审庭审中,好车酷酷方面表示,公司存在两种交易模式(整车价和预约金),由于刘勇是在“双十一”期间购买,只能是预付金形式,“整车价仅是作展示作用,公司方面将预约金错标成了整车价,实际7500元是预付金”。
而后,在二审庭审中,好车酷酷方面又表示,系淘宝系统故障,导致整车价价格标注错误,并且车辆现已出售,无法完成交付。
记者在二手车平台查询获悉,目前新车奔驰GLA官方指导价在27.68万-33.28万元,而二手奔驰GLA 2016款的成交价在16万-22万元不等。
但刘勇认为,自己的购买流程并无问题,既然对方无法交付车辆,希望对方承担因违约行为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
一审中,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指出,刘勇与好车酷酷公司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最终,一审判决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赔付刘勇1965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方好车酷酷承担。
二审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天眼查显示,目前好车酷酷二手车经纪(天津)有限公司已被强制执行,执行金额20.08万元。
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红星资本局发现,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案涉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二是好车酷酷公司是否应赔偿刘勇损失及损失金额的大小。
关于争议点一:
一审法院认为,好车酷酷公司将案涉二手车的品牌、型号、外观、里程数、具有唯一识别性的车架号、付款方式、发货方式等案涉商品的详细信息,通过淘宝拍卖“一口价”的方式展示在网站上,已经具备了拟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好车酷酷公司辩称其整车价仅是作为展示用,但与刘勇已通过网站设置的程序完成了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不符。好车酷酷公司在网站上发布明确具体的商品出售信息,将具备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公之于众的行为属于要约,刘勇的订购、付款行为已完成了对好车酷酷公司要约的承诺。
关于争议点二:
法院认为,好车酷酷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但其在刘勇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且也明确案涉车辆无法交付。因此,刘勇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好车酷酷公司赔偿损失。
基于好车酷酷公司在沟通记录中明确告知对方该车辆整车价实际为20.4万元,且其在页面上已明确标注整车价为裸车价,不包含税费、过户费等相关费用,一审法院对刘勇主张的20万元损失,在19.65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具体赔付的款项依据,则是好车酷酷公司自认车辆实际价值为20.4万元,刘勇未主张返还已支付货款,故好车酷酷公司应当承担给刘勇造成损失应为19.65万元(204000元-7500元)。
就7500元买下奔驰车一案,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殷国勇在接受红星资本局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发生过不少,究竟是商家价格设置错误,还是一种招揽流量的手段,这个不好评判。但就这一案件,从法律层面来讲,最核心的争议是这个合同是否成立并且生效。
殷国勇表示,就这个案件,刘勇已通过网站设置的程序完成了订购、付款等交易行为,应当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好车酷酷公司表示,消费者拍下的车辆已经销售了,无法完成订单。对于上述情况,消费者是可以要求进行赔款处理。
若商家认为,合同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要撤销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商家不能随意取消订单,或是要求消费者退款,而是要通过向法院起诉。具体能否撤销合同,需要由法院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