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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法学生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你支持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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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9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近日
“京沪两地法学生
起诉苹果不送充电器”
引起热议

手机厂商的这种做法
到底有没有侵犯消费者权益?


起诉苹果



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学生们组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5月,方同学及其小组成员向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所在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立案申请。请求判令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今年9月,此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在线庭审现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审时间持续了2小时。


苹果公司方


在iPhone 12 pro Max的包装盒上,明确表明了完整包装内容,即不包含充电器,装有usb-c转闪电连接线。因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不包含电源适配器。

学生方


对比了苹果手机包装盒上针对电源设计的说明和产品广告,苹果对电源设计的提示缺乏显著性。



苹果公司方


工信部有关于“引导消费者、销售 企业、生产企业观念改变,促使手机与电源适配器分离销售”的提案,可以证明分离销售是被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并推动的。

学生方


这一提案本身是“关于统一手机与充电器之间连接插头与端口的提案”。在手机与充电器之间连接插头与端口未能实现广泛统一的前提下,难以实现手机和充电器分离销售。




苹果公司方

在产品的“电源和电池”说明中,苹果公司明确消费者可用USB连接至电脑或电源适配器充电。

学生方


从该网页中,无法得知需要连接何种电脑或何种电源适配器方可充电,也无法得知通过USB连接至电脑能否实现快充功能。此外,消费者无法根据苹果公司所宣传的那样,用USB-C转闪电连接线连接至原有的Apple电源适配器进行充电。



苹果公司方

分离销售在手机销售中是常见情形。

学生方


在iPhone12系列上市之前,市面上的主流手机厂商均配备充电器。小米、魅族等在销售其手机产品时提供了3种套餐供消费者选择,含充电器的、不含充电器的、含手机充电器与耳机的,三种套餐价格不同,给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这和苹果公司的分离销售有着明显的差别。




苹果公司方

分离销售也是为了环保。

学生方


苹果公司在iphone12的销售界面下方宣传MagSafe无线充电器。无线充电是转换效率最低的充电方式。苹果公司大力宣传无线充电,是把无线充电的实用性价值摆在环保价值之前;而不再附随电源适配器,却是把充电器的实用价值摆在环保价值之后。


因此,苹果的行为只是假借环保之名,通过减少消费者的必要使用配件,来增加企业利润。



法律讨论


此前有报道称,苹果因不附赠充电头,在巴西被罚200万美元。而国内的这起案件,目前仍在补充证据和书面材料阶段。这起案件中,可能涉及以下几点:


1、格式条款


在情理上,没有充电器,手机将无法正常使用,充电器理所应当属于手机标配;在法律上,手机可视为买卖合同中的主物,充电器属于从物,而且苹果手机只能适配苹果充电器。苹果公司的图文信息可能被视为格式条款,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交付电源适配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消费欺诈

苹果官网称可用现有电源适配器进行充电,实际上无法匹配,也无法正常使用快充功能,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依法维权



近年来,大学生依法维权的案例不少。


  • 因携带零食被园方工作人员翻包阻拦,大学生小王一纸诉状将上海迪士尼乐园告上了法庭。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补偿原告原告人民币50元(当庭给付)。


  • 因下载“金山毒霸”软件时,被捆绑安装了“猎豹护眼大师”“软件管家”,大学生小李和4名同学一起起诉了“金山毒霸”。后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支付原告700元赔偿款。


  • 因触碰广告自动下载应用,大学生范某起诉小米公司,要求停止发送广告,并赔偿损失的数据流量费用1元。最终,小米公司赔偿范某1元。


而如今,大学生因买手机不送充电器而起诉苹果公司。关于以上案例,网友有截然相反的看法。有的认为正面意义更大,值得鼓励;有的认为只是博眼球,什么也不会改变。


消费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学生们的维权之举应予肯定。一旦胜诉,受益的并不只是起诉的人,而是无数与之相关的消费者。


对于此事

你的看法是什么?

来源:上海法治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新闻网、雷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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