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对一宗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回访时,作为被建议单位的税务机关代表向承办检察官说出了肺腑之言:“你们不仅帮我们破解了‘阴阳合同’稽查难题,也帮当事人解开了心结。”
2017年,杨某与万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约定杨某向万某转让某处房产,转让款为150万元,房产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万某承担。随后,中介公司以50万元的房产交易价格代理了办税业务,税务部门据此向万某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和契税。2018年,杨某认为该笔房产交易未按照真实交易价格申报纳税,遂向税务机关进行实名举报。但税务机关却向杨某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十五日内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杨某不明白,中介公司利用“阴阳合同”帮买家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自己作为卖家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为何税务机关反而通知他去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2019年,杨某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之前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万某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义务和偷税的法律责任,但税务机关维持了原决定。随后,杨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经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也被裁定驳回。始终无法解开心结的杨某,2020年向中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申请后,中山市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约谈案件当事人、走访相关职能部门后查明,税务机关一接到举报便启动调查,但因万某是外省户籍,一直未能到案接受调查,税务机关这才向杨某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而杨某作为涉案房产交易中的卖方,是法定纳税人,确实有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更重要的是,《税务事项通知书》仅是通知杨某申报纳税,并未直接确定扣缴义务人,亦未确定具体税种和缴税金额。杨某起诉要求税务机关撤销《税务事项通知书》缺乏依据,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承办检察官马佳娜认为,杨某实名举报后,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查处中介公司并将涉案逃税款追缴到位,反倒要求杨某配合调查申报,令其对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产生了质疑,是导致本案行政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为实质性化解涉案行政争议,中山市检察院在对杨某的监督申请依法作出不支持决定后,多次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引导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调查。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涉案房产交易中尚有100万元的房款未缴纳相关税费。根据购房合同约定,万某是该笔税款的实际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尚未向其追缴到位。涉案房产中介公司在未取得杨某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违法代理,并协助万某办理“阴阳合同”,以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其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住建部门对此负有监管职责。于是,该院分别向税务机关、住建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发出后,杨某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表示认可,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开展涉案房产涉税问题调查。 税务机关就涉案房产交易中逃税款项重新启动调查、追缴税款(含滞纳金)共计4.8万余元。对涉案中介公司近三年房产交易台账进行排查后,发现该中介公司应补缴税款共计18.1万元,并且存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需同步跟进处理。与此同时,税务机关通过完善存量房价格评估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沟通合作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由中介代理申报引发的税务风险。 住建部门亦强化对中介行业的治理,对涉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将其纳入诚信系统预录黑名单,停止其提供居间服务的二手房交易网签资格;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排查整治工作,共检查机构门店132家,对发现的问题分类汇总,形成名单台账在信息网站上公示,并开展警示宣传;启动相关市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平台,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通过系统数据交换对接等方式,将监督成交合同备案价、税务评估价、实际成交价进行对接,实现房地产交易的“三价合一”,填补监管漏洞。 此外,税务机关和住建部门还达成共识,针对中介行业开展联席培训、税法宣教、警示教育,通报中介业务涉税典型案例,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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