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万元的冒名增资登记终于撤销了!我打了几年官司没办成的事儿,检察院给我彻底解决了。感谢检察官不遗余力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日前,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人乔某迫不及待地告诉吉林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第二检察部的检察官们这一好消息。
事情要追溯到2006年。当年7月,A市鸿某祥公司成立,股东为乔某、郭某文、郭某,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乔某出资15万元。 2015年,该公司后加入的一名股东,拿着冒用乔某、郭某文、郭某签名的股东会决议向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增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增至1000万元。其中,乔某的出资额从15万元增至500万元,而这一切乔某毫不知情。 2019年5月,乔某突然收到了要求其在485万元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裁定书,赶紧去附近派出所报了案,警察建议他去A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经过查询,乔某才发现,自己已经被追加了巨额投资,而公司申请增资登记材料上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随后,乔某以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由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增资登记。该局认为,按照规定自己没有义务对笔迹进行专业鉴定,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即可核准,遂拒绝了乔某的撤销增资登记申请。 乔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增资登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行政机关核准增资登记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没有支持乔某的诉求。乔某申请再审,亦被法院裁定驳回。 此时,同样被冒用签名、虚假增资的郭某文、郭某,对增资材料中的笔迹进行了鉴定,证明增资材料上的签名确实非本人所写。乔某以这两份材料为依据提起民事诉讼,将鸿某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上述申请增资登记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5条之规定,认为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不是股东本人签署,判决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本以为有了这份民事判决,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可以撤销增资登记,但乔某的申请还是被拒绝了。 今年1月,走投无路的乔某向吉林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提出监督申请。
承办检察官受理该案后,开展了调阅法院卷宗、询问申诉人乔某等一系列工作,了解到了冒名增资的原委:2015年,鸿某祥公司后加入的股东通过代办机构,代替乔某等三名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来实现对股东的增资,也就是说这并非乔某的真实意思表示。2020年乔某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已经申请法院确认了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随后,检察官又向办案法官、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进一步了解情况。 经过全面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乔某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对有人冒用其签名的主张,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因此,法院未支持乔某诉请并无不当。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不能支持乔某的监督申请。 然而,乔某确实被冒名增资,现在面临承担485万元的债务清偿责任,这可怎么办?
鉴于该案的复杂性,承办检察官向领导请示后,该院检察长杜微作出了明确指示:在办案过程中应多考量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路径,建议从检察听证入手化解纠纷。 经过精心筹划,吉林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于今年7月19日在乔某所在地的法院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围绕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为乔某撤销被冒名的增资登记情况展开讨论。 检察机关邀请了具有行政案件管辖权法院的法官以专家的身份参与公开听证,现场答疑解惑。同时,邀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企业家背景的人大代表担任听证员,保证听证会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乔某出示了公司申请增资时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材料。听证员结合案情进行提问,法官以专家身份现场释法说理。最后,听证员经讨论后一致认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据实际情况,依职权为百姓解决困难,避免浪费司法资源,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可了听证员的意见,表示将立即启动撤销登记程序。 “为了让市场监督管理局给我撤销增资登记,我经历了1次报警、5次诉讼、10多次维权,都未能如愿。今天,检察院‘一站式’帮我解决了问题,谢谢检察官!”乔某在听证会后激动地表示。 事情到此并未结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对于被冒用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人民群众请求撤销冒名登记的反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积极应对负责,开展调查工作。针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冒用身份信息审查不及时等履职问题,8月16日,吉林省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向该局专门制发了检察建议。8月24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函复该院称,已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启动了撤销乔某增资登记的程序,并表示将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大对冒用身份信息登记情况的审查力度,通过主动履职减少被侵权人的维权成本。9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了乔某的增资登记,乔某的烦心事彻底解决了。
来源:检察日报 南通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