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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双十一”开始!准备“吃土”的你,这些问题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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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1 0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今年的“双十一”
已正式拉开序幕
想必许多精打细算的朋友
已早早安排了自己的购物车


然而在购物过程中
有些期待和惊喜
变成惊吓


今天
就来给大家打个预防针
讲讲网购中的法律问题


问题1

付款之后

卖家单方取消订单

合理吗?



提前做功课挑选,拼手速抢到了超优惠的商品,第二天一早却发现卖家单方面取消了订单。这合理吗?

我们在网络平台上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时,即与卖家订立了电子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后,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更不得擅自变更和终止合同。所以,卖家不能随意反悔、私自取消订单,否则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我们有权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即发货)或要求卖家赔偿损失。除此之外,文末的维权指南也能帮助你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2

商品快递运输中的风险

由谁承担?



取件时发现商品已经破损,甚至被告知还有一件商品已丢失,怎么办?

在签收快递前,商品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签收快递,卖家就完成了交付,商品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到买家身上了。因此,我们在签收快递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再进行签收。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3

定金一律不退

这合理吗?



“双十一”许多预售商品都是“预付定金,支付尾款”,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尾款,则定金不退还。那如果收到货后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可以退定金吗? 

提前支付定金的行为是为购买商品的行为提供担保,消费者按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了尾款后,就不存在不履行债务的情形。同时,支付尾款后,此前支付的定金已抵作价款,成为货款的一部分。消费者在商品未发货前选择退款,或者在收到商品后选择七天无理由退货,卖家应一并退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4

实际原价比折扣价还低

我能维权吗?



原以为看中的商品“双十一”价格“打骨折”,结果却发现“双十一”过后“原价”比折扣价还要低,我能维权吗?

商家这种行为涉嫌价格欺诈,消费者除了可以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反映之外,还可以通过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维权指南-

    “双十一”来临,小编准备了一份维权指南给大家,以备不时之需!

找消费者维权机构反映、投诉,可以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或“12358价格举报热线”;

向网购电商平台投诉卖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购物过程中没有约定仲裁化解纠纷,可以向各地网购行业调委会申请调解,或到互联网法院起诉。






每逢购物节,许多人都会凑满减、叠红包,算得明明白白。然而清空购物车之后,有些人容易冲动上头,再去购买不需要的东西。


还记得正确的消费观吗?量入为出,适度消费;避免盲从,理性消费;保护环境,绿色消费;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还要过,大家可别因一时冲动,导致长时间“吃土”,得不偿失。


如果你问小编,怎样才能省更多?那答案当然是——





来源:法治日报、诉讼纠纷解决中心、萧山司法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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