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案中,李女士主张与被继承人李先生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故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继承涉案房屋。但从其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首先,该协议最后甲方签名处缺少中间的一横,所以严格来说该签名字样不能识别为李先生的姓名。
其次,即便前述错误可以理解为系李先生的书写瑕疵,但在协议第九条明确约定了“本协议自签订之日成立,自公证之日起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李先生作为被继承人和遗赠人,其已明确为该协议的生效设定了条件。
庭审中,李女士虽表示当时未进行公证系因未取得房本,所以公证处不予办理。但从涉案房屋权属证书所记载的信息来看,自2019年9月房本下发至2020年5月李先生去世,期间有长达七个半月的时间。如果李先生确有通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将自己名下财产遗赠给李女士的意愿,那么其应当在取得房本后按照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去办理公证。现因未办理公证,案涉《遗赠扶养协议》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故该协议亦未生效。在此情况下,李女士依据该协议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之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