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胡先生于2016年6月入职广州嘉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被安排与广州赢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但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均未变动。
一审海珠法院认定,赢某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五封书面警告信给胡先生,内容分别涉及:
胡先生在2019年10月22日刻意遮挡电脑屏幕,顶撞上司;
2019年12月12日在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2020年3月6日和2020年3月23日在全民抗疫期间,在办公大厅内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其中一次持续三分多钟);
2020年3月17日下午溜岗40分钟的行为。
胡先生主张,他对上述警告信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但赢某公司并没有跟进处理。公司所称遮挡屏幕和顶撞上司,均不是事实。当时没有戴口罩,是因为有段时间因家里事情导致心情不好。
2020年3月30日,赢某公司向胡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胡先生已累计收到三封以上书面警告信,故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与胡先生解除劳动关系。
胡先生于2020年4月2日向海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赢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03.78元。赢某公司不服裁决,向海珠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