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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大学刚毕业就成了失信被执行人?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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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2019年大学毕业的小王,因名下房产被父亲用伪造的授权委托书抵债而有家不能回;因拒不认可已生效判决确认的抵债协议,不仅名下的房产要被执行,而且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法就业。日前,经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监督,法院重新作出判决,驳回债权人对小王的诉讼请求。


父亲用未成年儿子名下房产抵债


1990年1月,小王的母亲刘某从外地到江苏省靖江市打工,后结识靖江本地青年王某,1994年8月生下小王。登记结婚前,刘某担心双方感情不稳定,便以小王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当作给孩子的一份保障。2000年8月,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小王名下的房产内。小王10多岁后,父母矛盾逐渐增多。2008年9月,小王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分割了财产,小王随母亲生活,住在小王名下的房产内,王某搬离。
  
然而,离婚后的王某因个人生意失败举债80余万元,债权人反复催要,被逼无奈的王某打起了儿子名下房产的主意。2009年3月,王某与债权人签订抵债协议,将小王名下的房产作价46万元抵给债权人。为取得债权人信任,王某还向债权人提供了一份有小王签名的授权处分房产委托书。
  
因王某没有还款,也没有将小王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债权人。2015年10月,债权人拿着借条、抵债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将王某、小王告上法庭。2015年12月,法院综合授权委托书及抵债协议的内容,在王某与小王均未到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王某归还债务80余万元,小王在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46万元债务。
  
从2015年9月起,小王一直在外地上大学,母亲刘某也在外打工,母子二人均不在靖江,对此事一无所知。2019年9月,小王大学毕业回到靖江,这才发现自己的房产已被查封,即将被司法拍卖。由于未主动履行判决,自己也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小王找工作四处碰壁,母子二人多方申诉无果。
  

检察官发现疑点

发出中止执行检察建议


2020年10月底,一脸愁容的小王和母亲走进检察院,拿出申诉书、判决书、抵债协议等相关材料,向检察官倾诉自己的遭遇。
  
“小王1994年8月出生,到2009年3月签订抵债协议时才刚刚满14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处分自己名下的房产有效吗?”审查材料的检察官发现了疑点。
  

鉴于小王面临房产即将被拍卖、就业受阻的困境,检察官当即展开调查。先是调取原审卷宗,查明授权委托书及抵债协议的签订时间;接着到公安、社区等相关部门核实小王的出生日期,确认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时,小王仅年满14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王某为偿还自己的债务以小王名下的房产抵债的行为应予禁止。同时,鉴于王某与刘某离婚且已分割财产的事实,也排除王某与房产之间存有产权情况。  


2020年11月,靖江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中止执行并删除小王失信信息的检察建议,以方便小王顺利袯G作。2020年12月,法院采纳检察建议。2021年3月,小王在当地找到了工作。


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案件重审


帮助小王删除失信信息后,检察官继续围绕抵债协议形成过程,房产购买、登记情况展开调查。调取相关书证、依法询问债权人及王某,固定相应证据,并将授权委托书、抵债协议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表明,小王根本没有委托父亲王某处分房产。  


综合调取证据,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伪造授权委托书,擅自处分未成年儿子的房产,损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以以房抵债协议不应发生法律效力,相应民事判决应予撤销。 


2021年1月,靖江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9月2日,法院经过重新审理,采纳检察建议全部内容,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小王的诉讼请求,小王不用再对其父亲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涉及小王的执行案件也被撤销。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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