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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活动丨以案说险:远离非法集资,保障幸福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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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9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远离非法集资

保障幸福晚年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 金融知识进万家 争做理性投资者 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要求,于2021年9月在全系统范围内开展2021年“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基础金融知识,倡导理性金融消费理念,弘扬金融正能量,着力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清朗金融网络环境。

“金融知识掌上学”是新华保险2021年“金融联合教育宣传活动”之一,活动期间,新华保险将持续以微视频和长图文等形式刊发系列金融知识普及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关注。

案例简介

消费者陈先生今年65岁,2013年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分红保险。2021年4月,陈先生到保险公司柜面申请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陈先生表示自己着急用钱,希望保单质押贷款的资金尽快到账。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小李向陈先生了解资金用途,陈先生表示近期刚认识了一位“忘年之交”小王,小王向自己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建议通过保单质押贷款的方式拿出资金,用来购买一款年化收益率为12%的“保本”理财产品,期限一年,以实现资金收益最大化。小李提醒陈先生核实该理财产品的真实性,并向其介绍了《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提示陈先生不要轻信“保本高收益”“低投入高收益”的骗局。

陈先生在仔细阅读了《关于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后,意识到小王推荐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不符合市场经营的规律,有可能是一场骗局,最终打消了购买该理财产品的念头,并终止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三天后,陈先生专程到向保险公司赠送了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本案中,不法分子企图唆使消费者陈先生参加“非法集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及时进行了劝阻,避免陈先生的权益受到侵害。

消费风险提示

如何规避非法集资?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谨记“三要”“三不要”。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底线,特别是老年人更不要盲目地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多方确认认真考虑后再行动,购买前要最好先询问家人意见。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对于主动找上门的所谓“投资商机”或“营销人员”要小心谨慎,评估其真实性。“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骗局,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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