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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说案] 未婚妈妈4.8万元“送”走孩子,一审获刑,二审改判无罪!真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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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孩子在父母眼中

是最大的财富

是生命的延续

未婚生育的女子

将刚出生5天的孩子

悄悄送了人

还收下了一笔钱

……

这位年轻的母亲

“拐卖儿童罪”被判刑

而她却坚称

自己实属无奈

……

究竟是“送养”

还是“买卖”?



案情回顾



2014年,潘某和岳某通过网络认识并同居。2017年2月,潘某怀孕,9月岳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潘某经中间人熊某介绍结识了结婚多年无子女欲收养子女的曾某。


曾某提出愿意以6~7万元领养潘某的孩子。12月,潘某以曾某的身份信息入院,并产下一名女婴,“送”给曾某抚养,曾某总共给潘某48000元,给中间人熊某2000元。


法院一审认定,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抚养生育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将出生的子女送交他人抚养并获取钱财。以潘某、熊某犯拐卖儿童罪,曾某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三人一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审后,潘某和曾某均不服上诉。潘某表示送养孩子是因为没有能力抚养,获得的48000元是感谢和补偿。曾某提出不能生育才决定收养孩子,双方不是故意买卖孩子获利。


二审法院认为,岳某被羁押,潘某未婚先孕,在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孩子只能寄人篱下。在确认岳某家人和自己都没有这个经济能力抚养孩子后,又知道了曾某一家经济条件好,收养孩子的愿望强烈,才愿意送养给他们。潘某不属于以生育、“送”孩子来非法获利的人。


同时,经法院审理,一直都是曾某主动提出给钱,整个过程中潘某都没有讨价还价,刻意追求。潘某拿钱是为了生育和产后康复,没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综上,法院认为潘某只是实施了民间送养行为,熊某不是以交易孩子赚钱,曾某也不是故意买卖儿童。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潘某、曾某、熊某无罪。


事情一出

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许多网友谴责遗弃的行为……




有网友为法院二审判决点赞!


男主持人:女士,你涉嫌拐卖儿童,跟我们走一趟。你是不是把你的孩子卖给了别人,还收了5万元?他是个人贩子,他现在已经全招了,你把子女送给他,以此获取钱财,这是拐卖儿童罪!

女主持人:可是我不知道他是人贩子呀!







马律师:

构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主要是看这位母亲有没有把自己的孩子当作商品,通过孩子来牟利。如果她真的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而且她真的是经济困难,无法抚养自己的孩子,自然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对于买卖至亲的案件,要区别对待,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对此你怎么看?
欢迎留言评论!


来源:上海法治报

南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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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8 11:52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一审法官拎不清,草率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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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1-9-13 20:16 来自手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江苏省南通市
中院判决正确,一审法官判决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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